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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汇百泽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佳豪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9MAEUN2KJ3C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双元大道3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北碚市监处罚〔2026〕7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办理了营业执照,在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双元大道31号从事食品销售、新鲜水果零售等经营活动。一、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2025年11月19日,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抽样人员对当事人购进并经营的10kg黄豆芽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以3.96元/kg的价格购买了3.958kg黄豆芽用于检测,其中1.982kg用于检测,1.976kg作为备样封存。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的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317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5SG35408)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申请复检。当事人经营上述黄豆芽的货值金额为3.96元/kg10kg=39.6元。因当事人上述批次黄豆芽未纳税,上述黄豆芽的违法所得为3.96元/kg10kg=39.6元。另查明:当事人采购涉案黄豆芽,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要并保留进货票据。二、经营重金属残留量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小米椒2025年11月19日,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抽样人员对当事人购进并经营的5kg红小米椒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以15.96元/kg的价格购买了4.116kg红小米椒用于检测,其中2.222kg用于检测,1.894kg作为备样封存。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镉(以cd计)项目的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081mg/kg,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5SG35407)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申请复检。当事人经营上述红小米椒的货值金额为15.96元/kg5kg=79.8元。因当事人上述批次红小米椒未纳税,上述红小米椒的违法所得为15.96元/kg5kg=79.8元。另查明:当事人采购涉案红小米椒,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要并保留进货票据。三、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牛皮豆干2025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2025年11月14日投诉人在当事人处购买了1包牛皮豆干,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1日,保质期10天,投诉人
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9.6元;2.罚款2500元。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残留量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9.8元;2.罚款2500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9元;2.罚款2000元。以上三项合并,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5.3元;2.罚款7000元。
11500.00元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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