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坤禹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棋亚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3MA2H1GQT8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王坛村湖塘岗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9
(2025)浙0603民初1428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郦*
浙江坤禹建设有限公司,绍兴众明置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
2026-07-08
(2026)浙0110民初322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张*
杭州网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坤禹建设有限公司,杭州网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3
2026-07-01
(2026)浙0603民初8492号
承揽合同纠纷
绍兴市上虞区春飞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坤禹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4
2026-07-01
(2026)浙0603民初858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德清伟润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坤禹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31
(2025)浙0603民初12204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蒋**
蒋**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
2025-12-03
(2025)浙0603民初12204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陕西楷尊悦实业有限公司
蒋**
裁判文书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3
2025-09-08
(2025)浙0603民初12204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陕西楷尊悦实业有限公司
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4
2025-06-16
买卖合同纠纷
张家港坤盛木业有限公司
陈晔;浙江坤禹建设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时夏建筑材料经营部;绍兴市夏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5
2024-11-18
买卖合同纠纷
孙**
余洪其;浙江坤禹建设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25
2025-04-22
(2025)浙0281民初28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4457.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4-23
2023-03-31
(2023)苏0413执51号之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浙江坤禹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拓智能终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16号
案件名称:浙江坤禹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案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坤禹建设有限公司执法部门: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日期:2025年11月19日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本机关经调查处理当事人承建的蓝城江山田园文旅颐养小镇一期项目叠墅B、(2018-1#、2018-2#)联排区一期精装修工程拖欠工资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于2025年7月15日通过浙江坤禹建设有限公司蓝城颐养小镇一期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2010*********525)向卢某某(账号:623*************924)支付款项39万元。2025年9月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人社监令字﹝2025﹞5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9月10日前将款项全部退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山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01*****13880225)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以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的罚款
70000.00元
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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