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区谭府大院大米专卖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07MA1962DB8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大庆高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3#楼36#-88门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14
(2022)黑0691民初29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庆高新区谭府大院大米专卖店
谭**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15
2022-07-28
(2022)黑0691民初29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庆高新区谭府大院大米专卖店、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607.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4]540号
经查,2024年5月17日,大庆高新区谭府大院大米专卖店经营的“五常大米稻花香米”5袋(净含量:10kg),外包装无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执法人员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大米予以扣押强制措施。按照经营者陈述及消费者投诉举报材料,2024年4月26日销售给投诉举报人1袋,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扣押了5袋涉案食品,涉案数量共计6袋,上述食品销售价格120元/袋,货值共计720元,违法所得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授权委托情况;
2、《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扣押清单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涉案食品扣押情况,延长扣押时间、解除扣押的的情况;
4、《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的事实情况,涉案食品无法溯源的事实情况;
5、龙凤区市场监管局转交涉案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当事人承认违法的事实情况;
6、《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取得食品经营备案的处理情况;
7、信用中国(黑龙江)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未被列严。
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元
大庆市局高新执法分局
2024-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