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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东旭粮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安庆国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1578934862U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河南街杨木林子村43-5(办公楼)1层1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3
2022-05-31
(2022)吉0191民初0090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蛟河市东旭粮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9723.9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公罚字〔2025〕1号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蛟河市东旭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4年05月08日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首次发证日期和本次发证日期均为:2024年05月08日,证书有效期均为:2027年05月07日。执法人员调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发现,当事人所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于2025年5月8日证书状态变更(有效变暂停)。 2025年5月8日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在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暂停后,分别于2025年5月15日、2025年6月1日(外包装未印制“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已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识)、2025年7月18日、2025年9月15日、2025年9月17日共生产了5批次笨榨豆油,除202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库房内剩余的50箱5L×2桶装和106箱5L×1桶装笨榨豆油外,当事人所生产的笨榨豆油均已售出,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5个批次笨榨豆油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蛟河市东旭粮油有限公司于2024年05月08日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首次发证日期和本次发证日期均为:2024年05月08日,证书有效期均为:2027年05月07日。执法人员调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发现,蛟河市东旭粮油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于2025年5月8日证书状态变更(有效变暂停)。2025年5月8日截至案发时止,蛟河市东旭粮油有限公司共生产了5批次笨榨豆油,除202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库房内剩余的50箱5L×2桶装和106箱5L×1桶装笨榨豆油外,当事人所生产的笨榨豆油均已售出。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2025年12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蛟市市监公罚告字[202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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