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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德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彩燕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EMX1099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29号居住、商业项目(华润光谷长动项目)一期5栋二单元1层0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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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107号
经查,当事人门店经营项目与3·15晚会曝光一致,从事青少年增高相关服务,当事人系海南德脊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海南德脊瑞”)在武汉市的授权加盟商,与“海南德脊瑞”签订有《加盟合作协议》。2026年3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外墙面灯箱(直接面向街面)上有“已帮助全国10000+青少年儿童突破身高瓶颈 专注安全无副作用”“青少年物理增高 形体矫正 疼痛理疗”“国内首家研发物理增高技术的权威机构”“物理增高行业领军品牌”等宣传用语。当事人门店内墙面装饰上也有“2+3全方面干预增高方案,骨骼生长脉冲综合波,德脊瑞原创手法”,“骨骺线基本闭合了我都放弃了。结果1个月长了2.8cm!”等宣传用语,也有大量使用了类似“干预前身高:146cm 干预后身高:148cm”的所谓“案例”进行宣传,当事人店内价目表中也有“青少年物理增高 19800元 13次/疗程”等表述。当事人提供了与消费者签订的《矫正同意书》和《就诊卡》,其中《矫正同意书》中有“经检查判断,现矫正项目为:物理增高”“矫正目标 x年x月矫正前身高xxcm,一个疗程后长高xxcm至xxcm”的内容,《就诊卡》中有“矫正项目 青少年物理增高”“青少年增高一个疗程”等内容。执法人员还发现当事人门店内张贴有“实验室超声波生物处理系统”专利证书(专利号:ZL 2019 1 1306593.3,专利权人显示为“温州德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布公告网站查询,该专利发明人和原权利人为“北部湾大学”,变更后权利人为温州德脊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该专利摘要为“一种一体可视化实验室超声波生物处理系统,它是以系统的信号处理、控制部作为核心环节、超声波处理执行部作为执行环节的全闭环控制系统。超声波生物处理系统的电源部将220V交流电变换为三个等级恒定直流电压;并通过系统的母线电源正极接线端EV、系统驱动电路工作电源正极接线端E1和控制电路工作电源正极接线端E输出。系统的PWM驱动部在正弦占空比PW控制信号控制下输出PWM驱动控制信号。系统的超声波处理执行部在所产生超声波作用下处理生成目标物,并通过所配传感器产生处理槽目标物浓度反馈信号输出。系统的人机交互部从系统的信号处理、控制部接收各显示数据予以显示,通过屏幕操作向系统的信号处理、控制部输出有关数据。”。当事人在店内还使用了所谓“骨骼生长脉冲波”等仪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但无法提供该仪器的相关资料。当事人店长王长青在询问过程中承认,上述店外灯箱及店内墙面装饰均系“海南德脊瑞”联系装修公司为其制作安装,当事人未对内容进行审核,亦无法提供科学依据或数据支持,并陈述“我们看了也就信了”。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已帮助全国10000+青少年儿童突破身高瓶颈”“1个月长了2.8cm”“青少年物理增高”等宣传用语和案例数据的来源及真实性证明。办案人员查询了公开资料,目前并无科学依据证明能实现“青少年物理增高”。相反,国家卫健委主管的健康中国观察网、北京市卫健委等官方权威网站刊载的专业文章均持相同观点:“儿童身高的增长主要发生在骨骼的长骨两端,这是由生长板(骨骺线)的细胞分裂和骨化过程所驱动的。生长板是一层软骨组织,位于骨端,随着儿童的成长逐渐变窄并最终闭合。一旦生长板闭合,身高的增长便会停止”(https://jkzg.cpdrc.org.cn/show/7748.html)、“人体的长高是骨骼延长的过程,骨骼生长的根本原因是骨骼‘生长板’软骨细胞的不断增殖骨化使骨骼延长。但‘生长板’软骨细胞的增殖并不是一直持续的,一般女孩骨龄在14岁、男孩骨龄在16岁时,‘生长板’软骨细胞就基本停止增殖,骺软骨几乎完全被骨组织取代,身高的增长基本停止。”(https://wjw.beijing.gov.cn/bmfw_20143/jkzs/jksh/202603/t20260317_4558489.html).故可以认定当事人有关“青少年物理增高”的宣传用语均系虚假宣传用语。 另外,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向消费者开展退费工作,当事人提供了其退费的支付记录,我局执法人员也与消费者进行电话联系进行核实,查明当事人共向消费者收取了295,039元,已退费183,231元。当事人目前已拆除涉嫌违法广告牌,主动停止经营活动。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停止经营,改正违法行为,无需另行责令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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