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金平勐拉彝家杨聪烧烤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邬丽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30MAC3KEDF4J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勐拉镇勐拉阿刀烧烤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金处罚〔2026〕11号
2026年4月3日晚23时许,金平县勐拉镇居民白万福(未成年人)等六人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饮酒,当事人在难以判明其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查验其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并在经营场所内向其销售啤酒。 经询问,案发当晚,上述未成年人在当事人店里共消费176元,其中购买了60元一件的雪花啤酒。当时店内消费的未成年人只打开了四瓶啤酒,当事人只收了他们10元的啤酒钱,用现金退还给他们50元,是用微信收款的,只有微信收款截图,没有退款记录。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退款的事实,因此,违法所得按60元计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金平县公安局提示函(金公函《2026》94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事实; 2、《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及经营者身份; 3、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微信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向未成人销售啤酒的事实和售出啤酒的价格的事实; 4、《金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金市监责改通〔2026〕 11-0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当事人《整改报告》1份,证明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整改和当事人整改的情况。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060元。
5000.00元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