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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宏福蔬菜水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17QLDH6K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十四街坊10幢西门1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营所不罚[2025]13号
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宏福蔬菜水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达利园巧可绒派蛋糕一盒已经违法。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对投诉举报反映的过期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并在经营区醒目位置摆设不合格食品下架箱。在检查过程中也未发现摆放过期食品,当事人在询问中表述,愿意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检查工作,主动承认食品经营管理问题还存在缺陷,在得知被举报后及时整改问题,并对违法行为的事实确定。
2025年3月4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人牟忠凯通过信件邮寄的投诉举报书。举报人称:于2025年2月20日,在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宏福蔬菜水果超市购买了食品,其中一盒达利园巧可绒派蛋糕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4日保质期八个月,该产品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举报人同时提供了购货时相关视频影像资料。经现场核实,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宏福蔬菜水果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我局认为行为人系初次违法并在该案件检查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工作,如实陈述涉嫌违法行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10元,并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等情况,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及时整改相关问题。且举报人提供的采购视频影像资料明确对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标签等信息给予特写,可以反映其对涉案商品已过期的事实明确知晓,有违正常消费者的一般习惯。上述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首违不罚条件。综上,决定拟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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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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