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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昱和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利红注册资本:100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788841111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58号(1909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5﹞129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月23日,当事人一在未收到样品时便受理了温岭市*******委托的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检测,委托单编号为WTJSJ202500001,检验项目为导热系数,干密度,护压强度,检验依据为DB33/T1054-2016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范,至3月初才收到样品进行检测。因受施工方检测时间提前的要求,检测人员在编制编号为BGJSJ202500001的报告时,将报告上的检测日期伪造为2025年1月24日,而未如实编制(实际检测日期为2025年3月4日)。2025年5月7日,当事人一受理了台州市******有限公司委托的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检测,委托单编号为WTJSJ202500003,检验项目为导热系数,干密度,护压强度,检验依据为DB33/T1054-2016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范。2025年5月15日,检测人员对样品进行检测,因公司有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的规定,检测人员为了规避该规定,在编制编号为BGJSJ202500003的报告时,将报告上的检测日期伪造为2025年5月13日,而未如实编制(实际检测日期为2025年5月15日)。当事人一虽然建立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但检测人员牟某某在编制上述两份检测报告时,未按照文件执行而实施伪造检测日期行为,致使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检测日期与实际不符,检测人员牟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公司副总经理兼授权签字人连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者均负有责任。当事人一收取的检测费用价格为1200元/份,以上两份检测报告检测费用共计24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检测样品的受理以及编制检测报告时,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进行,致使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检测日期与实际不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责令浙江昱和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对浙江昱和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处罚款30000元;2.对直接责任人员牟某某处罚款20000元;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连某某处罚款2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检测样品的受理以及编制检测报告时,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进行,致使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检测日期与实际不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责令浙江昱和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对浙江昱和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处罚款30000元;2.对直接责任人员牟某某处罚款20000元;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连某某处罚款20000元。
50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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