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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鸿兴祥发新零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81MACY6W8C9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金湖街道金井路2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冶市监处罚〔2026〕43号
经查,当事人还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许可事项有,编号:(鄂)LS(2026)01459,单位名称:大冶市鸿兴祥发新零售店,主要负责人:周侣,许可范围:爆竹类(C级)、组合烟花类(C级、D级),发证日期:2026年1月23日,有效期2026年1月23日至2028年1月22日。 经核实,《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中未注明抽检产品批次,抽检样品4卷,备检样品4卷,均从1件大包装中取样,故本次抽检只能证明涉案不合格批次产品为1件。 另查明,2025年8月6日当事人从大冶市宏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进5件(规格1件*8卷)“金马小籽王(爆竹类)”,每件购进价格226元,每卷购进价格28.25元,共支付购进金额1130元。每卷销售价格35元,销售抽检样品4卷,共收取销售金额共计140元。剩余抽检备样4卷。货值金额280元,违法所得140元。 又查明,当事人在采购“金马小籽王(爆竹类)”时,查验了大冶市宏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每卷产品上均粘贴有“合格证”以及“产品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的字样。当事人能够提供购进凭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经行政处罚裁量后,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4卷金马小籽王(爆竹类)”; 2、没收违法所得27元; 3、罚款280元。
280.00元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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