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博识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庆云 | 注册资本:8.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176N9B8C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明桦街金城路44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6〕36号
当事人于2019年7月10日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2MA176N9B8C),2025年5月29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2202820086136),在桦甸市明桦街金城路442号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6年3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桦甸市博识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2026年3月2日采购猪前槽肉,未留存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且未按要求做进货查验记录。
2025年9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桦甸市博识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8月30日采购肉制品均未留存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5年9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桦市市监当罚〔2025〕10006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6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桦甸市博识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2026年3月2日采购猪前槽肉,未留存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且未按要求做进货查验记录。
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桦甸市博识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8月30日采购肉制品均未留存肉品质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5年9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桦市市监当罚〔2025〕10006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涉嫌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且属于2025年9月4日受到警告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244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属于“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程度较轻,符合“处0.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