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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市江埔迅驰电动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国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59Y46P31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北路11号之1至之四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从市监处罚〔2025〕233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商标:雅迪,型号:TDT3209Z,整车编码:214522520445920)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整车质量、电气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标识与警示语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涉案电动自行车的数量为1台,销售价格为3000元/台。涉案电动自行车被执法抽检,实际未售出。因此,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30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能提供涉案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及强制性认证证书,不能提供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进货单及供货商营业执照。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涉案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未流向市场,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四(产品质量监管类)序号5“事项名称: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处罚。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②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③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裁量程度为从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对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2
穗从市监处罚〔2023〕221号
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
当事人:从化市江埔迅驰电动车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Y46P31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北路11号之1至之四 经营者:李国明 注册日期:2008年05月27日 经营范围:零售业 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北路11号之1至之四的从化市江埔迅驰电动车行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发现有电动自行车在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4台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779422320182085、779422320589857、779422320894966、779422320881840)的车后尾、车座椅长度、车包、倒视镜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识的车外形不一致。 2023年7月17日,我局对上述4台涉嫌加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车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扣押期限从2023年7月17日至2023年8月16日;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6日申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期限为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9月16日。 2023年7月24日,我局当事人涉嫌销售非法加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为增加销量非法改装了4台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779422320182085、779422320589857、779422320894966、779422320881840)。上述四台电动自行车加装了倒视镜、延长了座椅的长度并更换了适配延长后座椅长度的车包、车辆的后尾部分被进行了改装以便加安装上后备箱,另外车辆(整车编码:779422320182085)加装了脚踏板。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从厂家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购进6台电动自行车,其中:欧博二代(型号:TDR2935Z)购进了2台,购进价格为1069元/台,销售价格为1569元/台;莱电碟刹板(型号:TDR2929Z)购进了1台,购进价格为1208元/台,销售价格为1720元/台;殴骏碟刹板(型号:TDR2890Z)购进了1台,购进价格为1340元/台,销售价格为1840元/台;欧曼精英版(型号:TDR2889Z)购进了2台,购进价格为1090元/台,销售价格为1590元/台。当事人对购进的上述电动车中的4台:欧博二代(型号:TDR2935Z、整车编码:779422320894966)、莱电碟刹板(型号:TDR2929Z,整车编码:779422320589857)、殴骏碟刹板(型号:TDR2890Z,整车编码:779422320182085)、欧曼精英版(型号:TDR2889Z、整车编码:779422320881840)进行了加改装。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非法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6719元。由于上述4台非法加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未售出,因此我局认定本案无违法所得。 2023年8月9日,当事人因经营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局给予没收1台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证明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涉案电动车照片及电动车合格证复印件4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4台非法加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订单确认函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从市监强制[2023]4013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从市监延强[2023]4008号)及财物清单(穗从市监财[2023]4013号)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5.《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处罚〔2023〕162号)1份,证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听告〔2023〕41号《
20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