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隆昌市乐美保健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云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1028MA65RQLC2D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隆昌市古湖街道德邻路西巷5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隆市监处罚〔2026〕47号
经查明,2025年3月,当事人从一推销人员处购进1瓶涉案产品,购进价80元/瓶。购进时涉案产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标明中文产名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等。故认定当事人经营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产品后上架销售,共销售1瓶,销售价220元,货值金额220元,违法所得220元。
当事人经营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如下:\n1.没收违法所得220元;\n2.罚款44元。
44.00元
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2
内隆市监处罚〔2023〕51102823000399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面积28平方米,从业人员1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款“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为食品小经营店。又查明,涉案2盒增大延时片(生产日期:2022年9月16日,有效期三年,规格:9900mg×10粒,批准文号:藏卫食准字(2011)第029号,生产商:西藏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信息,认定上述商品为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当事人购进3盒上述涉案食品,购进价12元/盒,销售价140元/盒,赠送朋友1盒,剩余2盒未销售,认定货值金额280元,无违法所得。又查明,2盒德国黑金刚(生产日期:2022年8月25日,有效期:三年,批准文号:港卫食准字(2013)第018号,规格:9900mg×10粒,生产商:香港鼎盛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盒勃龙伟哥(生产日期:2202年4月15日,打印错了,实际是2022年4月15日,有效期:三年,规格:9900mg×10粒,批准文号:港卫(进)食字2006-165号,制造厂商:香港威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盒中药伟哥(生产日期:2022年11月6日,有效期36个月,批准文号:藏卫特食字2011第0123号,规格:9800mg×10粒,制造商:香港真龙保健生物有限公司);2盒持久猛男(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2日,有效期三年,规格:9900mg×10粒,批准文号:港卫食进字(2008)第0175号,生产商:香港威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盒肾宝片(生产日期:2023年3月28日,使用期限36个月,规格:8800毫克×10粒,批准文号:港卫食监字第118号(6/2007)),上述5种食品均无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不是药品,认定投诉举报内容不属实。又查明,当事人购进2盒德国黑金刚食品,购进价42元/盒,销售价295元/盒,未销售;购进3盒勃龙伟哥,购进价35元/盒,标识销售价295元/盒,实际销售1盒价格为280元;购进2盒中药伟哥,购进价15元/盒,销售价125元/盒,未销售;购进2盒持久猛男,购进价35元/盒,销售价295元/盒,未销售;购进2盒肾宝片,购进价15元/盒,销售价165元/盒,未销售;共购进3盒增大延时片,购进价12元/盒,销售价140元/盒,送给朋友用了1盒,未销售。认定货值金额2910元,违法所得245元。又查明,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因经营无生产许可证号、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被本局责令改正,并被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内隆市监处罚〔2023〕51102823000151号),认定当事人拒不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认定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查明,2023年2月22日,当事人因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内隆市监古责改〔2023〕15号),当事人购进上述6种食品均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认定当事人拒不改正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索取并保存销售凭证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5元(大写贰佰肆拾伍元整);2、罚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6000.00元
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8
3
内隆市监处〔2023〕51102823000399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面积28平方米,从业人员1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款“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为食品小经营店。 又查明,涉案2盒增大延时片(生产日期:2022年9月16日,有效期三年,规格:9900mg×10粒,批准文号:藏卫食准字(2011)第029号,生产商:西藏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信息,认定上述商品为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当事人购进3盒上述涉案食品,购进价12元/盒,销售价140元/盒,赠送朋友1盒,剩余2盒未销售,认定货值金额280元,无违法所得。 又查明,2盒德国黑金刚(生产日期:2022年8月25日,有效期:三年,批准文号:港卫食准字(2013)第018号,规格:9900mg×10粒,生产商:香港鼎盛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盒勃龙伟哥(生产日期:2202年4月15日,打印错了,实际是2022年4月15日,有效期:三年,规格:9900mg×10粒,批准文号:港卫(进)食字2006-165号,制造厂商:香港威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盒中药伟哥(生产日期:2022年11月6日,有效期36个月,批准文号:藏卫特食字2011第0123号,规格:9800mg×10粒,制造商:香港真龙保健生物有限公司);2盒持久猛男(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2日,有效期三年,规格:9900mg×10粒,批准文号:港卫食进字(2008)第0175号,生产商:香港威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盒肾宝片(生产日期:2023年3月28日,使用期限36个月,规格:8800毫克×10粒,批准文号:港卫食监字第118号(6/2007)),上述5种食品均无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不是药品,认定投诉举报内容不属实。 又查明,当事人购进2盒德国黑金刚食品,购进价42元/盒,销售价295元/盒,未销售;购进3盒勃龙伟哥,购进价35元/盒,标识销售价295元/盒,实际销售1盒价格为280元;购进2盒中药伟哥,购进价15元/盒,销售价125元/盒,未销售;购进2盒持久猛男,购进价35元/盒,销售价295元/盒,未销售;购进2盒肾宝片,购进价15元/盒,销售价165元/盒,未销售;共购进3盒增大延时片,购进价12元/盒,销售价140元/盒,送给朋友用了1盒,未销售。认定货值金额2910元,违法所得245元。 又查明,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因经营无生产许可证号、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被本局责令改正,并被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内隆市监处罚〔2023〕51102823000151号),认定当事人拒不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罚款0.6000万元,责令改正
6000.00元
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