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张湾区大岭路樊吉青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樊吉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3MA48TJUN0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张湾区大岭路2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湾市监处罚〔2023〕126号
本局于2023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张市监听告〔2023〕40号《十堰市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签收后于2023年9月8日向本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主要有:一、本诊所销售过期药品属于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二、主动配合调查,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深刻反思,全面整改,希望减轻处罚,四、华佗牌一次性针灸针没有使用、朱氏头皮针只是用于练习针法用,申请免于处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部分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华佗牌一次性针灸针”“朱氏头皮针”,但未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证据,故不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 二、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注射用硫酸核糖霉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注射用硫酸核糖霉素”6支、“华佗牌一次性针灸针”221支、“朱氏头皮针”110支; 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
30000.00元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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