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九三局直宏军豆芽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宏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1D4BKR0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九三局直建委楼后19委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5〕86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6日对九三局直宏军豆芽店抽检报告进行送达。由于抽检中发现九三局直宏军豆芽店2025年5月15日销售的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6-苄基腺嘌呤(6-BA)两项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的物质。当事人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执法人员明确告知该商户如需复检请于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即2025年6月25日前向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因法定申请复检时效内该商户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5年6月16日经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经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得知,该商户食品检测报告本人均认可,且法定时效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涉案商品60kg,每千克售价3.2元/kg,涉案金额1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现场实际情况;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违法经营情况和过程;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营者个人身份基本信息; 5、该当事人第三方抽检检测报告一份,证明该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情况; 6、现场照片1张,证明报告送达时该企业正在经营; 7、2025年5月15日销售记录照片一份,证明其涉案金额; 8、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对该当事人要求整改情况;
1、罚款人民币两千元整(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贰元整(192元)。
2000.00元
-
2025-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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