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柏雅电动车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23MA7HRHQD0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4〕17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7月5日,当事人从九号**有限公司购进一批规格型号为TDT091Z、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0日的九号牌电动自行车放置经营场所内销售。2024年4月9日,本局委托台州市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样,抽样数量为2辆(其中备样1辆)。台州市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天台县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要求,对所抽样品的2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要求。 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3辆,截止2024年5月14日检查时,除1辆用作检样(系买样获取)、1辆已售出外,剩下1辆备样被本局当场依法扣押在案。当事人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的进价为4300元/辆,售价为4799元/辆,货值金额合计为14397元,共从中获利为5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九号牌电动自行车1辆; 二、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三、处以罚款14397元; 二、三两项罚没款合计为14897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九号牌电动自行车1辆; 二、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三、处以罚款14397元; 二、三两项罚没款合计为14897元。
14397.00元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