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宝华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晓鹏 | 注册资本:2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02397158833B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呼和陶勒盖嘎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正白)应急罚〔2026〕012号
经调查,你(单位) 2026年4月17日,正镶白旗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内蒙古宝华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安全巡查。经查:内蒙古宝华矿业有限公司在厂区办公区东侧开展动火作业,作业类型为焊接作业,主要内容为对挖掘机机铲头进行焊接加固,作业前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程序,未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属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的规定,应当 给予你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依据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矿安〔2023〕144号)(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安全管理)、4规章制度 第12条)裁量阶次:未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正镶白旗应急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