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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华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金美注册资本:211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12291318770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新民六路新城二区20号楼2单元1504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6
(2025)新2201民初23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市华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李**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
2019-11-05
(2019)新2201民初5228号
劳务合同纠纷
新疆佳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市华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3
2019-11-05
(2019)新2201民初5228号
劳务合同纠纷
新疆佳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市华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22
2017-05-03
(2016)新2201执21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华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6-02-18
2015-12-28
(2015)哈市执字第13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华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6-02-18
2015-12-16
(2015)哈市执字第19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华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6-02-18
2015-12-16
(2015)哈市执字第19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华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税稽稽罚(2024)28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1.2017年至2023年,你公司通过老哈巴公路得立加油加气站原站长曾建雨、工作人员李强、工作人员李梦雪、站长陈敏个人银行卡收取天然气销售款20786158.22元,柴油、汽油销售款6523976.38元,合计27310134.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你公司通过个人银行卡收取销售款,也未对上述销售收入进行会计核算确认,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2710222.68元。 2.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公司少缴增值税2710222.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哈密市伊州区新民六路新城二区20号楼2单元1504室,适用7%的税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你公司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次检查,你公司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60923.9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曾建雨询问笔录、李梦雪询问笔录、陈敏询问笔录、赵秀云询问笔录、李强情况说明;哈密伊州区汇全日用百货商行工行pos机交易流水、个人银行卡交易流水;批量业务收款统计表,以上证据证实你公司通过个人账户隐匿取得的收入。 证据2.2017年至2023年“银行存款-农行”明细账复印件、“库存现金”明细账复印件、“其他应付款-01”明细账复印件、“主营业务收入”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其他违法
4015564.60元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4-11-12
2
哈市税稽罚(2024)28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1.2017年至2023年,你公司通过老哈巴公路得立加油加气站原站长曾建雨、工作人员李强、工作人员李梦雪、站长陈敏个人银行卡收取天然气销售款20786158.22元,柴油、汽油销售款6523976.38元,合计27310134.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你公司通过个人银行卡收取销售款,也未对上述销售收入进行会计核算确认,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2710222.68元。 2.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公司少缴增值税2710222.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哈密市伊州区新民六路新城二区20号楼2单元1504室,适用7%的税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你公司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次检查,你公司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60923.9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曾建雨询问笔录、李梦雪询问笔录、陈敏询问笔录、赵秀云询问笔录、李强情况说明;哈密伊州区汇全日用百货商行工行pos机交易流水、个人银行卡交易流水;批量业务收款统计表,以上证据证实你公司通过个人账户隐匿取得的收入。 证据2.2017年至2023年“银行存款-农行”明细账复印件、“库存现金”明细账复印件、“其他应付款-01”明细账复印件、“主营业务收入”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其他违法
4015564.60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11-12
3
哈市市监处罚〔2023〕90号
-
处一万元整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