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昆明市官渡区恒华鑫汽配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恒华注册资本:0.000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1MA6KL1FE3R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东聚小车汽配城C8幢4-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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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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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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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6〕60号
经查,该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份从一家即将倒闭的商户处购进,商品上标有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标识 “Mercedes-Benz”、“ ”, 并在其店铺内对外销售,截止2025年12月17日被我局查获时,上述商品只售出部分,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4740元,违法所得415元。该批涉案商品进、销货明细如下: 序号 名称 进货数量(个) 进货价格(元/个) 销售数量(个) 销售价格(元/个) 剩余数量(个) 违法经营额(元) 利润(元) 1 奔驰盖子 40 5 8 10 32 400 40 2 奔驰按键 10 5 3 10 7 100 15 3 奔驰继电器 20 5 1 10 19 200 5 4 奔驰冷却液泵 5 80 2 100 3 500 40 5 奔驰安全气囊 2 80 1 100 1 200 20 6 奔驰手刹电机 3 60 2 80 1 240 40 7 奔驰机油分离器 3 80 2 100 1 300 40 8 奔驰车标 40 5 3 10 37 400 15 9 奔驰机脚胶 10 60 3 80 7 800 60 10 奔驰皮带 20 5 8 10 12 200 40 11 奔驰倒车镜灯 10 60 1 80 9 800 20 12 奔驰行车灯 5 60 3 80 2 400 60 13 奔驰节温器 2 80 1 100 1 200 20 上述商品经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授权的上海艾理戴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授权的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 “经鉴定,贵局于2025年12月17日在昆明市官渡区恒华鑫汽配经营部处依法查获的标有“Mercedes-Benz”、“ ”标识的上述物品,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从未授权、委托上述单位生产、加工、仓库、销售任何带有“Mercedes-Benz”、“ ”商标、标识的相关产品。上述产品系侵犯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认可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责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 奔驰盖子,32个,2. 奔驰按键,7个,3. 奔驰继电器,19个,4. 奔驰冷却液泵,3个,5. 奔驰安全气囊,1个,6. 奔驰手刹电机,1个,7. 奔驰机油分离器,1个,8. 奔驰车标,37个,9. 奔驰机脚胶,7个,10. 奔驰皮带,12个,11. 奔驰倒车镜灯,9个,12. 奔驰行车灯,2个,13. 奔驰节温器,1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415元; 三、罚款2844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3259元(叁仟貮佰伍拾玖元整)上交国库。
2844.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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