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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汪祖焕水果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祖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03MABQEKT57D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街坡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芒处罚〔2025〕104号
当事人芒市汪祖焕水果摊(经营者:汪祖焕),2025年6月18日,在其位于芒市街坡农贸市场销售的荔枝“经抽样检验,除虫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当事人陈述,该批荔枝是2025年6月17日,由芒市兴昌水果市场与农户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3公斤,购进价格10元/公斤,购进金额130元,因没有固定的供货方,在采购过程中未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也未建立荔枝的进货查验记录,没有购货凭证,无法对采购的荔枝进行追根溯源。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将该批次荔枝销售给抽检人员3.8公斤,销售单价20元/公斤,截止2025年7月22日,当事人摊位上已无抽检批次的荔枝。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帐未记账未能提供销售凭证,具体购进情况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根据编号为DBJ25533100723730317 抽样单显示的样品数量3.8公斤和单价20元/公斤的记录,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荔枝货值金额是7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作为集贸市场内的摊贩,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上缴国库。
300.00元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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