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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宗良注册资本:740.500000万美元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0797649535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洋埠镇马驿背9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3-16
(2019)浙0702民初10936号
加工合同纠纷
金华市豪迪染整有限公司
刘*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4-16
加工合同纠纷
金华市豪迪染整有限公司
刘*
裁判文书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
2019-12-24
加工合同纠纷
金华市豪迪染整有限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27
2024-02-28
(2023)浙0604民初1223号
合同纠纷
绍兴市海盈化工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彦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10
2021-01-05
(2020)浙0702执5344号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金华市豪迪染整有限公司、刘*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6-24
2020-05-28
(2020)浙0702执671号
加工合同纠纷
金华市豪迪染整有限公司、赵**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3-23
2020-03-16
(2019)浙0702民初10936号
加工合同纠纷
金华市豪迪染整有限公司与刘*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1939.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11-19
2019-11-13
(2019)浙0702民初10937号
加工合同纠纷
金华市豪迪染整有限公司与赵**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6818.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3-05
2019-01-17
(2018)浙0702民初17147号
合同纠纷
金华市豪迪染整有限公司与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3-05
2019-01-14
(2018)浙0702民初17151号
加工合同纠纷
金华市豪迪染整有限公司与赵**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1-15
2018-10-29
(2018)苏0582民初123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华市豪迪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4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11-26
2018-11-12
(2018)苏0582民初1236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12369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华市豪迪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51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至2025年3月底,当事人金华市****有限公司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背9幢金华市****有限公司实施了未经许可取水的行为,存在破坏水资源管理秩序的风险,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行政处罚的种类: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72000.00)。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72,000.00)
72000.00元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7-02
2
金开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08号
2025年03月26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金华市豪迪染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金华市豪迪染整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处罚,行政处罚执行方式: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二维码直接缴款,或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金华市豪迪染整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处罚
1000.00元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5-09
3
金开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183号
当事人金华市豪迪染整有限公司2023年06月26日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金华市豪迪染整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给予金华市豪迪染整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35000.00元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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