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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新华谊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小金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BXGP8B3P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黄泥塘镇辣椒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3]297号
经查明,大方县新华谊超市以前的名称为“大方县黄泥塘镇新华联超市”,是法人吴镇荣于2020年07月29日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开业的,后面由于吴镇荣身体不好,于2022年08月17日将超市法人变更为吴小金香,名称变更为“大方县新华谊超市”,主要经营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化妆品零售、水产品零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鲜肉零售,期间一直正常经营。 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当事人于2023年5月23日在七星关区吴传莲蔬菜批发部以7元/斤的价格购进40斤山药,用于经营活动。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山药时,主动收集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产地证明、快检报告等相关资料。 2023年5月24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大方县新华谊超市经营的山药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15kg,抽样数量6.9321kg,备样数量3.1236kg,单价17.96元/kg。2023年6月16日出具编号为No.:2023-03SP051473(山药)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酰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及期限。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被抽样检测不合格批次的山药已经在2023年6月6日销售完毕,遂责令该超市将上述不合格山药进行召回。截止2023年7月5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 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山药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进门处张贴了召回公告,对召回的1kg山药进行召回登记,并按购买的销售价26元进行全额退款。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召回公告图片,当事人主动提供了召回登记、退货小票,尽量将危害后果减到最底;当事人也主动提供了对召回食品的销毁记录及销毁图片,防止不合格山药再次流入市场。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山药的销售记录,在该记录上显示,当事人在抽检之前已经销售了5kg,在剩余的15kg由抽检人员按17.96元/kg的价格抽样6.93kg用于检测之后,在2023年5月24日至2023年6月5日上午,当事人按17.96元/kg的销售价格销售了6.09kg,在2023年6月5日中午,因山药价格上调,当事人将该山药销售价格上调为19.96元/kg,并于2023年6月6日,将剩余的1.98kg全部销售完毕。同时,当事人主动提供了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该批山药产地证明及快检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案查获的当事人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货值金额为273.39元(13.02kg×17.96元/kg+1.98kg×19.96元/kg);当事人销售该批次山药获得违法所得为59.4元(12.02kg×3.96元/kg+1.98kg×5.96元/kg)。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抽检人员的资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2
方市监处罚[2023]160号
大方县新华谊超市,注册于2022年8月17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1MABXGP8B3P,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者:吴小金香,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黄泥塘镇辣椒市场,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化妆品零售;水产品零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母婴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五金产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 经营者:吴小金香,性别:女,汉族,身份证号:332624197402153127;年龄:49岁;文化程度:初中;住址: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泽潭村泽基下片26号;联系电话:15768459898。 2023年4月10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大方县黄泥塘镇辣椒市场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大方县新华谊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摆放有用于正在销售的云南中草药牙膏(净含量:180g)的货架上标有原价:29.80元、特价:9.9元/支;激浪除菌除螨洗衣液(3KG)的货架上标有原价:45.0元、特价:24.9元/瓶;雕牌全渍净洗衣液(净含量:2.5kg)的货架上标有原价:99.0元、特价:59.9元/瓶;雕牌超能洗衣液套装的货架上标有原价:148.0元、特价:79.90元/套;维邦布色竹纸【规格:138mm×125mm/节(5层)】的货架上标有原价:45.0元、特价:29.9元/提;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经现场查询当事人上述产品相关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在该超市从未以标注的原价实际销售。 再查:当事人为促进商品销售,在经营过程中分别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4日、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1日开展促销活动,以厂家指导价为由虚标原价,以日常销售价作为特价促销商品,存在虚标原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云南中草药牙膏(净含量:180g)(价签标明原价29.80元、特价:9.9元/支):经查,当事人摆放在经营场所中进行销售的上述云南中草药牙膏(净含量:180g)共24盒(支)是2022年9月10日从云南广淳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144支,进购价是15元/支,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的过程中通过查询当事人使用的电脑智百威9000V9商业管理软件【公司帐套】前后台销售明细表,执法人员发现上述云南中草药牙膏(净含量:180g、主条码:6973616190158)仅有从2022年8月29日至2023年4月9日的销售记录,之前无销售记录,其中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10月12日时段的实际销售价为21.80元每盒(支),2022年10月16日至2023年4月9日时段的实际销售价为9.9元每盒(支),并未以29.80元盒(支)的单价实际对外销售。 (二)、激浪除菌除螨洗衣液(3KG)(价签标明原价45.0元、特价:24.9元/瓶):经查,当事人摆放在经营场所中进行销售的上述激浪除菌除螨洗衣液(3KG)共37瓶是2023年
警告#罚款2.0万元#
20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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