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新华谊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小金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BXGP8B3P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黄泥塘镇辣椒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3]297号
经查明,大方县新华谊超市以前的名称为“大方县黄泥塘镇新华联超市”,是法人吴镇荣于2020年07月29日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开业的,后面由于吴镇荣身体不好,于2022年08月17日将超市法人变更为吴小金香,名称变更为“大方县新华谊超市”,主要经营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化妆品零售、水产品零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鲜肉零售,期间一直正常经营。
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当事人于2023年5月23日在七星关区吴传莲蔬菜批发部以7元/斤的价格购进40斤山药,用于经营活动。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山药时,主动收集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产地证明、快检报告等相关资料。
2023年5月24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大方县新华谊超市经营的山药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15kg,抽样数量6.9321kg,备样数量3.1236kg,单价17.96元/kg。2023年6月16日出具编号为No.:2023-03SP051473(山药)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酰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及期限。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被抽样检测不合格批次的山药已经在2023年6月6日销售完毕,遂责令该超市将上述不合格山药进行召回。截止2023年7月5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
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山药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进门处张贴了召回公告,对召回的1kg山药进行召回登记,并按购买的销售价26元进行全额退款。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召回公告图片,当事人主动提供了召回登记、退货小票,尽量将危害后果减到最底;当事人也主动提供了对召回食品的销毁记录及销毁图片,防止不合格山药再次流入市场。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山药的销售记录,在该记录上显示,当事人在抽检之前已经销售了5kg,在剩余的15kg由抽检人员按17.96元/kg的价格抽样6.93kg用于检测之后,在2023年5月24日至2023年6月5日上午,当事人按17.96元/kg的销售价格销售了6.09kg,在2023年6月5日中午,因山药价格上调,当事人将该山药销售价格上调为19.96元/kg,并于2023年6月6日,将剩余的1.98kg全部销售完毕。同时,当事人主动提供了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该批山药产地证明及快检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案查获的当事人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货值金额为273.39元(13.02kg×17.96元/kg+1.98kg×19.96元/kg);当事人销售该批次山药获得违法所得为59.4元(12.02kg×3.96元/kg+1.98kg×5.96元/kg)。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抽检人员的资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