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五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施明翻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060578939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麻园制革园区上溪大道3号(车间一、车间二及连廊、综合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0
(2025)浙0326破39号
申请破产清算
山东新海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平阳县五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2
2025-10-15
(2025)浙0326民初8869号
不当得利纠纷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建恒皮行
平阳县五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3
2025-10-10
(2025)浙0326民初8273号
不当得利纠纷
山东孚晟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平阳县五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4
2025-09-16
(2025)浙0326民初773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建恒皮行
平阳县五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新海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5
2025-06-30
(2025)浙0326民初3277号
民间借贷纠纷
苏**
平阳县五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6
2025-06-17
(2025)浙0326民初3277号
民间借贷纠纷
苏**
平阳县五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7
2025-05-29
(2025)浙0326民初3277号
民间借贷纠纷
苏**
平阳县五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8
2024-09-19
(2024)浙0326民初45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
周**,林**,董**,董*,朱**,吴**,吴**,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王**
平阳县人民法院
9
2024-08-19
(2024)浙0326民初3491号
民间借贷纠纷
黄**,施**,平阳县山门镇西山村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张**,赵**,金**,朱**
朱**,金**,林**,赵*,张**,王**,李**,张**,易**,王**,林*,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邓*,王**,纪**,白**
平阳县人民法院
10
2024-08-16
(2024)浙0326民初349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平阳县山门镇西山村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张**,赵**,黄**,施**,朱**,金**
易**,林*,邓*,朱**,李**,张**,王**,金**,白**,王**,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纪**,张**,王**,林**,赵*
平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12-15
(2022)浙0326民初51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
张*
裁判文书
平阳县人民法院
2
2017-06-07
申请公示催告
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
海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18
2023-02-24
(2023)浙0326民初1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1-31
2022-11-02
(2022)浙0326民初51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4371.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11-18
2022-10-28
(2022)浙0326民初5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7515.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4-09
2020-12-31
(2020)浙03民终44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南京城壕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11-06
2020-08-26
(2020)浙0326民初37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城壕皮业有限公司与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35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05-28
2017-09-08
(2017)浙0481民催18号
申请公示催告
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7-12-19
2016-11-21
(2016)浙1081民催45号
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5-09-09
2015-09-09
(2015)温瑞商初字第158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李**与温州五杰皮革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35090.8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税稽罚﹝2023﹞121号
违法事实:你公司于2017年5月到2018年4月之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温州新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联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金额3136769.23元,税额533250.77元,价税合计367002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因此认定你公司上述行为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五杰皮革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2.鹿城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鹿检刑不诉〔2023〕736号)、《检察意见书》(鹿检检诉意〔2023〕45号);3.检查人员金三打印的虚开发票清单;4.鹿城区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董其锡所作的讯问笔录1份;5.商定程序报告1份。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日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稽罚告〔2023〕126号),作“无异议”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序号14虚开发票”之基准处罚决定:罚款100000元
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温州市税务局
2023-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