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艾特啤酒餐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甘海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7K837F7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33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296号
经查明,案涉哈尔滨啤酒及百威?啤酒系当事人从本县津盛商贸公司购进,无进货凭证,超过保质期的数量各为18瓶,哈尔滨啤酒售价为8元/瓶,百威?啤酒售价为12元/瓶;银河麦浪?香草黑加仑啤酒、银河麦浪?山楂风味啤酒、活力鲜?仙白桃味浑浊啤酒系武汉辉众天宏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给当事人(均为桶装),银河麦浪?香草黑加仑啤酒价格为80元/桶,超过保质期的数量为2桶,银河麦浪?山楂风味啤酒价格为80元/桶,超过保质期的数量为1桶,活力鲜?仙白桃味浑浊啤酒价格为80元/桶,超过保质期的数量为1桶;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混合水果味)系当事人从手机微信小程序购进,购进2件(6罐/件,共12罐),进价31.8元/件,超过保质期的数量为12罐,以上超过保质期的啤酒、饮料货值金额共计748.6元。案发后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银河麦浪?香草黑加仑啤酒、银河麦浪?山楂风味啤酒及活力鲜?仙白桃味浑浊啤酒供货商出具的《证明》3份,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桶装啤酒(4桶)系供货商赠与当事人品鉴使用,本局认为超过保质期的桶装啤酒(4桶)系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用于给啤酒制冷的制冷机下发现,处于待售状态,已然构成经营行为,故该《证明》本局不予采信。
案涉比利时小麦啤酒(桶装)系武汉辉众天宏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给当事人,该啤酒外包装容器张贴的标签上标明了“比利时小麦”字样,未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应标明事项,数量1桶,价格为80元/桶,货值金额为80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不能提供案涉食品的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哈尔滨啤酒18瓶、百威?啤酒18瓶、银河麦浪?香草黑加仑啤酒2桶、银河麦浪?山楂风味啤酒1桶、活力鲜?仙白桃味浑浊啤酒1桶、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混合水果味)12罐,罚款1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比利时小麦啤酒1桶,罚款4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哈尔滨啤酒18瓶、百威?啤酒18瓶、银河麦浪?香草黑加仑啤酒2桶、银河麦浪?山楂风味啤酒1桶、活力鲜?仙白桃味浑浊啤酒1桶、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混合水果味)12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比利时小麦啤酒1桶;
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