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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艾特啤酒餐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甘海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7K837F7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33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355号
经查,2026年6月13日晚上8名消费者来到当事人店内,店员查验了2名成年男生的身份证信息后,向另外6名女生核查身份证信息,店员在听到女生答复“我又不喝酒”后,不再坚持核实6名女生的身份证信息就销售了啤酒,造成了3名未成年人骆某(2011年4月7日出生)、郑某(2010年11月29日出生)、甘某(2014年1月19日出生)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消费,其中1名未成年女生骆某(2011年4月7日出生)饮酒后处于“醉酒”状态。该桌消费者共购买了11斤“皮尔森”啤酒,进价6.5元/斤,售价10元/斤,酒类消费共计110元。因其中7名消费者未付款结账就离开该店,剩1名未成年女生骆某(2011年4月7日出生)在店内处于“醉酒”状态也无法付款结账,店员随后报警,故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黄冈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罚款裁量规则》(黄市监规〔2026〕1号)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裁量,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的啤酒已被饮用,无法召回也未退赔,该行为符合《黄冈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罚款裁量规则》第二条第(四)项“涉案商品(服务)已经销售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召回也未退赔的”情形,罚款数额在从轻阶次罚款裁量基准幅度内70%(含下限值70%)以上至上限值范围内确定,即从轻处罚法定区间为0元至15000元,从轻阶次内部区间差额15000元,按70%以上区间裁量计算处罚法定区间为10500元至15000元。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4900元。
149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3
2
蕲春市监处罚〔2024〕296号
经查明,案涉哈尔滨啤酒及百威?啤酒系当事人从本县津盛商贸公司购进,无进货凭证,超过保质期的数量各为18瓶,哈尔滨啤酒售价为8元/瓶,百威?啤酒售价为12元/瓶;银河麦浪?香草黑加仑啤酒、银河麦浪?山楂风味啤酒、活力鲜?仙白桃味浑浊啤酒系武汉辉众天宏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给当事人(均为桶装),银河麦浪?香草黑加仑啤酒价格为80元/桶,超过保质期的数量为2桶,银河麦浪?山楂风味啤酒价格为80元/桶,超过保质期的数量为1桶,活力鲜?仙白桃味浑浊啤酒价格为80元/桶,超过保质期的数量为1桶;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混合水果味)系当事人从手机微信小程序购进,购进2件(6罐/件,共12罐),进价31.8元/件,超过保质期的数量为12罐,以上超过保质期的啤酒、饮料货值金额共计748.6元。案发后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银河麦浪?香草黑加仑啤酒、银河麦浪?山楂风味啤酒及活力鲜?仙白桃味浑浊啤酒供货商出具的《证明》3份,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桶装啤酒(4桶)系供货商赠与当事人品鉴使用,本局认为超过保质期的桶装啤酒(4桶)系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用于给啤酒制冷的制冷机下发现,处于待售状态,已然构成经营行为,故该《证明》本局不予采信。 案涉比利时小麦啤酒(桶装)系武汉辉众天宏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给当事人,该啤酒外包装容器张贴的标签上标明了“比利时小麦”字样,未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应标明事项,数量1桶,价格为80元/桶,货值金额为80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不能提供案涉食品的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哈尔滨啤酒18瓶、百威?啤酒18瓶、银河麦浪?香草黑加仑啤酒2桶、银河麦浪?山楂风味啤酒1桶、活力鲜?仙白桃味浑浊啤酒1桶、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混合水果味)12罐,罚款1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比利时小麦啤酒1桶,罚款4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哈尔滨啤酒18瓶、百威?啤酒18瓶、银河麦浪?香草黑加仑啤酒2桶、银河麦浪?山楂风味啤酒1桶、活力鲜?仙白桃味浑浊啤酒1桶、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混合水果味)12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比利时小麦啤酒1桶; 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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