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蕲春县艾特啤酒餐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甘海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7K837F7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33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422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日取得了《营业执照》,于2022年3月14日取得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使用的二氧化碳系蕲春县欣安工业气体厂生产的,标签显示执行标准为GB/T 6052-1993,系工业级二氧化碳的执行标准,故当事人使用蕲春县欣安工业气体厂的二氧化碳为工业级。根据现场演示的结果与当事人陈述,均显示当事人使用的工业二氧化碳是通向黑狮白啤比利时(1*19L 板式太空桶),这个桶是有内膜结构,工业二氧化碳注入到内膜外,不直接接触啤酒,仅起到增压出酒的作用。无标签的二氧化碳是直接加入到麦原浆钢桶、活力鲜仙淡色拉格、活力鲜仙玫瑰红低醇浑浊啤酒、活力鲜仙比利时风味白啤酒、活力鲜仙百香果啤酒中的。 当事人餐厅使用的无标签二氧化碳从武汉辉众天宏酒业有限公司购进,由湖北郑能量气体有限公司生产。武汉辉众天宏酒业有限公司具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9315004X8)。湖北郑能量气体有限公司具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MA49J45K21),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3242098150175),食品类别: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于2025年6月11日从上述公司购进案涉无标签二氧化碳3瓶(检查时现场仅现存2瓶)。当事人使用的案涉二氧化碳无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994-2013)中4.12.1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案涉二氧化碳的纸质标签、合格证。当事人提供的案涉二氧化碳同批次的出厂检测报告显示合格,故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的为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案涉二氧化碳是以35元/瓶的价格购进的,故案涉无标签的二氧化碳的货值金额为105元。因案涉无标签的二氧化碳是加入到啤酒中,随啤酒一起销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餐厅于2025年7月4日已经使用完于6月11日购进的案涉二氧化碳,钢瓶已经被厂家回收处理。7月4日厂家送来的二氧化碳5瓶,因当事人注意到其均无标签无合格证,当事人于7月5日要求厂家收回,已作退货处理。...[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8000元。
8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2
蕲春市监处罚〔2024〕296号
经查明,案涉哈尔滨啤酒及百威?啤酒系当事人从本县津盛商贸公司购进,无进货凭证,超过保质期的数量各为18瓶,哈尔滨啤酒售价为8元/瓶,百威?啤酒售价为12元/瓶;银河麦浪?香草黑加仑啤酒、银河麦浪?山楂风味啤酒、活力鲜?仙白桃味浑浊啤酒系武汉辉众天宏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给当事人(均为桶装),银河麦浪?香草黑加仑啤酒价格为80元/桶,超过保质期的数量为2桶,银河麦浪?山楂风味啤酒价格为80元/桶,超过保质期的数量为1桶,活力鲜?仙白桃味浑浊啤酒价格为80元/桶,超过保质期的数量为1桶;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混合水果味)系当事人从手机微信小程序购进,购进2件(6罐/件,共12罐),进价31.8元/件,超过保质期的数量为12罐,以上超过保质期的啤酒、饮料货值金额共计748.6元。案发后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银河麦浪?香草黑加仑啤酒、银河麦浪?山楂风味啤酒及活力鲜?仙白桃味浑浊啤酒供货商出具的《证明》3份,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桶装啤酒(4桶)系供货商赠与当事人品鉴使用,本局认为超过保质期的桶装啤酒(4桶)系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用于给啤酒制冷的制冷机下发现,处于待售状态,已然构成经营行为,故该《证明》本局不予采信。 案涉比利时小麦啤酒(桶装)系武汉辉众天宏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给当事人,该啤酒外包装容器张贴的标签上标明了“比利时小麦”字样,未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应标明事项,数量1桶,价格为80元/桶,货值金额为80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不能提供案涉食品的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哈尔滨啤酒18瓶、百威?啤酒18瓶、银河麦浪?香草黑加仑啤酒2桶、银河麦浪?山楂风味啤酒1桶、活力鲜?仙白桃味浑浊啤酒1桶、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混合水果味)12罐,罚款1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比利时小麦啤酒1桶,罚款4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哈尔滨啤酒18瓶、百威?啤酒18瓶、银河麦浪?香草黑加仑啤酒2桶、银河麦浪?山楂风味啤酒1桶、活力鲜?仙白桃味浑浊啤酒1桶、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混合水果味)12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比利时小麦啤酒1桶; 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