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璞悦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靖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MA2HAK6F6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厚垟村厚垟南路3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30
(2025)浙03民终344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温州璞悦餐饮有限公司
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2-14
(2024)浙0326民初568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
温州璞悦餐饮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3
2024-04-15
(2024)浙0326民初161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王**
温州璞悦餐饮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3﹞106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3日在当事人平阳县的经营场所发现三款超过保质期产品,被检查发现之前未停止使用。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椒盐产品1瓶(生产日期为“20220328”,保质期为18个月)、超过保质期的黑胡椒碎产品1瓶(生产日期为“2021/08/07”,保质期为24个月)、超过保质期的益鲜素调味粉产品1瓶(生产日期为“2021/03/17”,保质期为2年),并处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椒盐产品1瓶(生产日期为“20220328”,保质期为18个月)、超过保质期的黑胡椒碎产品1瓶(生产日期为“2021/08/07”,保质期为24个月)、超过保质期的益鲜素调味粉产品1瓶(生产日期为“2021/03/17”,保质期为2年),并处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1000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2
平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302号
当事人温州璞悦餐饮有限公司2023年08月03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温州璞悦餐饮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
给予温州璞悦餐饮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
30000.00元
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