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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济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廷华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322343989B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天宫殿街道梧桐路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6
(2024)渝0112民初461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蒋**
重庆北济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
2023-02-27
(2023)渝0112民初150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杨*
陈**,重庆北济医院有限公司,黄*,重庆智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3
2022-12-13
(2022)渝01民终1047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北济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12-13
(2022)渝01民终1047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北济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6-24
(2022)渝0112民初1691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北济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6
2020-01-07
(2019)渝0112民初2340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北济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7
2019-12-20
(2019)渝0112民初2340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北济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8
2019-10-31
(2019)渝0112民初2340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北济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23
2022-07-25
(2022)渝0112民初1691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北济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36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5-25
2020-04-08
(2019)渝0112民初2340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北济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6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8-24
2018-11-06
(2018)渝民抗7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周**郭*等与何*张*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0-10
2018-08-14
(2018)渝01民特317号
重庆北济医院有限公司申请王**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6-26
2017-09-30
(2017)渝0108民初156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渝瑞医药有限公司与重庆北济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6-26
2017-09-30
(2017)渝0108民初156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宸新医药有限公司与重庆北济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5-14
2018-04-13
(2017)渝民申2832号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郭**郭*等与陈*李**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09-11
2017-06-12
(2017)渝01民终2609号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周**、郭*等与李**、何*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6-03-16
2016-03-16
(2016)渝0112民初91号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郭*,钟**等与陈均,重庆北济医院有限公司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245号
经查,2025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处于营业状态,在医院收费处设置有一块电子显示屏用于价格公示,现场未开启,现场通知医院工作人员开启后发现只有24项服务收费项目公示,现场未发现其他价格公示及通知内容。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5年6月6日前改正未明码标价的问题。后当事人于2025年6月3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已增设一块公示显示屏并完整公示139个服务收费项目。由于本案中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正常医疗服务,正常收费与违法所得无法区分开,故本局认定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决定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提供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款1500元。
1500.00元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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