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谦和美容美甲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尹方方 | 注册资本:4.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DT3DUC8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大同镇大同街道23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330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美容美甲服务经营活动,案涉“北鸥宝宝熊系列甲油胶”系当事人2023年5月或6月从浙江接手他人店铺时随店接收,后带回经营地址办理注册登记后开始经营活动,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信息。
经当事人确认,“北鸥宝宝熊系列甲油胶”作为美甲服务项目给顾客使用,不单独销售。“北鸥宝宝熊系列甲油胶”净含量12ml,广州市北鸥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30456,保质期3年,至案发日止,库存86瓶均已开封使用且超过使用期限,其中,生产日期20201016库存45瓶,生产日期20220403库存4瓶,生产日期20220416库存37瓶,均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化妆品摆放在货架上待使用。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价格信息,执法人员通过案涉产品生产企业官网也无法查询到产品价格信息,故执法人员通过淘宝平台随机抽取四家不同店铺同类产品价格计算“北鸥宝宝熊系列甲油胶”市场均价为13.49元/瓶。因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使用记录,无法查证案涉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使用情况,故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1160.1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北鸥宝宝熊系列甲油胶”86瓶;
2、罚款9000元。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使用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北鸥宝宝熊系列甲油胶”86瓶;
3、罚款10000元。
19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