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牛水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祖冰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9006902049741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玉林博白城东工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6
(2025)沪74民终45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桂牛水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巍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融法院
2
2024-09-23
(2024)沪0115民初1631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金巍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广西桂牛水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
2024-09-23
(2024)沪0115民初654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桂牛水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4
2024-04-29
(2024)沪0115民初1631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金巍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广西桂牛水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5
2023-11-13
(2023)闽0212民初5106号
合同纠纷
厦门赢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桂牛水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6
2021-07-15
(2021)桂09民初424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苏*
广西桂牛水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03-24
(2020)桂0922民初4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振奋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广西桂牛水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陆川县人民法院
8
2019-05-17
(2019)桂01刑终305号
对单位行贿罪
黄**,广西桂牛水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29
2018-07-25
(2018)桂0923民初944号
劳动争议
江**、博白县桂牛奶水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广西桂牛水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5226.96元
民事案件
2
2018-12-29
2018-07-25
(2018)桂0923民初943号
劳动争议
江**与广西飞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7617.2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处罚〔2026〕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5日制订6月6日的生产计划,生产“水牛牧场纯牛奶”和“水牛小镇高钙牛奶”两款产品。2025年6月6日,按要求对购进的原料生牛乳、生水牛乳验收,经检验合格后,按生产配方投料生产“水牛牧场纯牛奶”和“水牛小镇高钙牛奶”两款产品。在生产“水牛小镇高钙牛奶”时,当事人发现部分原定包材已破损且无库存备用,为避免原料浪费,使用了“高钙水牛奶”(蓝版)的包材代替“水牛小镇高钙牛奶”包装进行了灌装。除检验用量与损耗外,共生产“水牛小镇高钙牛奶”539件(200ml、10盒/件)、“高钙水牛奶”(蓝版)720件(200ml、10盒/件)。当事人对上述产品按照《GB 2519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开展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于2025年6月9日将720件“高钙水牛奶”(蓝版)全部销售给南宁固有商贸有限公司,货值金额共计9360元。
??? 另查明,当事人产品“水牛小镇高钙奶”的标准配方为:生牛乳(70%)、生水牛乳(10%)、白砂糖(2.50%)、乳钙(0.100%)、复配稳定剂(0.200%)、麦芽糊精0.030%、食用香精0.03%、纯净水;“高钙水牛奶”(蓝版)的标准配方为:生水牛乳(62%)、白砂糖(2.5%)、碳酸钙(0.08%)、复配稳定剂(0.200%)、食用香精(0.03%)、纯净水。“高钙水牛奶”(蓝版)应仅以生水牛乳为原料,不得添加其他品种的原料乳。当事人采购的生牛乳为黑白花奶,也称黄牛奶。
????2025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2025-06-06批次的“高钙水牛奶”(蓝版)进行抽样,送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2025年10月27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SJ250131-C),检验报告显示:本产品检出黄牛源性成分,水牛源性成分。
????案发后,当事人开展了自查,封存“高钙水牛奶”(蓝版)包材,并发布召回公告,试图召回涉案不合格2025-06-06批次的“高钙水牛奶”(蓝版),截至调查终结,相关产品未能成功召回。
没收违法所得9360元,并处罚款60000元,罚没款合计69360元。
60000.00元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2
【2023】153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纯水牛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 1、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304元 (2)罚款:65000元。 2、对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914元 (2)罚款:65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40218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纯水牛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 1、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304元 (2)罚款:65000元。 2、对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914元 (2)罚款:65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40218元。
5304.00元
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1
3
博市监处罚﹝2023﹞153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纯水牛奶
两项罚没款合计:140218元
140218.00元
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