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剑河县鑫毅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光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9MA6GY2YR0F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剑河县城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23栋20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不罚[2025]67号
现查明,当事人剑河县鑫毅百货店购进的以下五种食品:(1)杨大师宫爆鸡丁(香辣味),净含量:15克,制造商:益阳翔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8/18,保质期:9个月,是2024年10月从剑河县郁豪百货批发部购进的,购进数量:40包,进货价:0.7元/包,销售价:1元/包,剩余数量:19包;(2)南山汇牛小炒黄牛肉(香辣味),净含量:12克,制造商:城步南山汇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8/11,保质期:12个月,是2024年10月从剑河县郁豪百货批发部购进的,购进数量:40包,进货价:0.7元/包,销售价:1元/包,剩余数量:13包;(3)康师傅香菇炖鸡面,净含量:101克,制造商:康师傅(重庆)方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11/11,保质期至2025/05/10,是2024年12月从剑河县祖武批发配送中心购进的,购进数量:24包,进货价:2.5元/包,销售价:3元/包,剩余数量:1包;(4)椰万家鲜榨椰子汁(果粒型),净含量:1.25L,制造商:中山市鲜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8/06,保质期:12个月,是2025年1月从剑河县文睿副食批发部购进的,购进数量:6瓶,进货价:10元/瓶,销售价:15元/瓶,剩余数量:3瓶;(5)卫龙小面筋辣条,净含量:24克,制造商: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3/11,保质期:5个月,是2025年4月从剑河县郁豪百货批发部购进的,购进数量:20包,进货价:0.7元/包,销售价:1元/包,剩余数量:1包。据当事人供述,剑河县鑫毅百货店进货时查验了以上5种食品的相关信息,索取了相关证照、票据等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是:40包×1元/包+40包×1元/包+24包×3元/包+6瓶×15元/瓶+20包×1元/包=262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本案调查过程中,该店经营者到场并积极配合我局的检查、询问、调查取证并提交相关材料,可从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得到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照3张,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并到现场参与、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已通知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情况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及合法经营资格。 证据五: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台江县兴华百货销售单复印件1份、剑河县郁豪百货批发部食品统一销货清单2份、剑河县祖武批发配送中心货单1份,证明了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贵州省贫困户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事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