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海泰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德隆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3MA13WM0Y4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德惠市新东方购物中心负一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2-12
(2019)吉0183民初271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德惠市海泰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
德惠市人民法院
2
2019-12-12
(2019)吉0183民初271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德惠市海泰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
王**
德惠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3-24
2019-12-17
(2019)吉0183民初271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德惠市海泰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与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10-31
2019-09-22
(2019)吉01民辖终145号
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王**与德惠市海泰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3
2019-05-24
2018-11-28
(2018)吉0183民初469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德惠市海泰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与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4-29
2019-03-18
(2019)吉01民辖终3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王**与德惠市海泰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11-27
2018-10-22
(2018)吉民申2767号
租赁合同纠纷
王**与德惠市海泰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7-17
2018-06-26
(2018)吉0183民初201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德惠市海泰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与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5-31
2018-03-30
(2018)吉01民终222号
租赁合同纠纷
王**等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5810.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4﹞298号
经初步调查,德惠市海泰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具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出韭菜的进货票据、韭菜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该店购进该批次韭菜共9.5公斤,已全部售出,无剩余库存。该批次韭菜进价为每公斤9.68元,售价为每公斤11.96元,涉案金额113.62元,违法所得21.66元。德惠市海泰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了食品经营企业应尽的义务,经营不合格食品非主观故意,当事人收到抽检报告后,能够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对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韭菜进行召回。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未进行陈述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德惠市海泰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店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能够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且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在采购食品时坚持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履行了食品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具有过失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66元。2.免予其他行政处罚。3.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4.以上合计二十一元六角六分(¥:21.66元)。
-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
2
(德)应急罚(2024)执二51号
2024年12月13日,德惠市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德惠市海泰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024年未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未开展演练;2024年未制定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开展教育和培训(10人以上);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隐患排查;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提取,无台账、无记录)。
2024年12月13日,德惠市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德惠市海泰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024年未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未开展演练;2024年未制定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开展教育和培训(10人以上);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隐患排查;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提取,无台账、无记录)。
120000.00元
德惠市应急管理局
2024-12-23
3
德市监处罚〔2023〕81号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销售340g梅林午餐肉罐
头,标价是11.90元,实际收了17.5元,违法所得5.60元。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未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在
相关文书上签字。
当事人德惠市海泰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德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而且涉案金额较少,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大,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吉市监法字〔2019〕228号)》第二章第十一节第322项裁量标准,“判断基准”为“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符合“违法程度”“较轻”的标准,“处罚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拟给予当事人下列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5.60元,并处罚款1900元;以上合计执行1905.60元。
190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