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茅家埠农贸市场杨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1MA2HXC99X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茅家埠农贸市场36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景市管市监处罚〔2023〕90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5月12日,在杭州茅家埠农贸市场36号摊位零售水果、饼干等商品,经营面积18平方米,是三小行业的小食杂店。2023年5月16日,当事人经营者从杭州某批发市场芒果区某摊位上采购了2件芒果,每件芒果重8kg、单价150元,合计重量16kg、总价240元。当事人将上述芒果陈列在摊位上,以1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当事人采购的上述批次芒果已售罄(其中,2023年5月18日监督抽检时抽样购买3.39kg用于检验),除去损耗,其余芒果当事人已零售给周边消费者,销售收入为270元,利润为30元。2023年6月12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述批次芒果的检验报告(NO:2310919536):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70元,违法所得30元。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结合当事人具备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30元。
2000.00元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2023-08-07
2
杭市监景处罚〔2023〕49号
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5月12日,在杭州茅家埠农贸市场36号摊位零售水果、饼干等商品,经营面积18平方米,是三小行业的小食杂店。2023年5月16日,当事人经营者从杭州某批发市场芒果区某摊位上采购了2件芒果,每件芒果重8kg、单价150元,合计重量16kg、总价240元。当事人将上述芒果陈列在摊位上,以1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当事人采购的上述批次芒果已售罄(其中,2023年5月18日监督抽检时抽样购买3.39kg用于检验),除去损耗,其余芒果当事人已零售给周边消费者,销售收入为270元,利润为30元。2023年6月12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述批次芒果的检验报告(NO:2310919536):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70元,违法所得30元。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结合当事人具备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30元。
2000.00元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