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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田阳区蒙明肉类、鱼类、蔬菜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蒙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1MA5NB5WT1T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百色市田阳区玉凤镇农贸市场鱼类摊二排3号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百阳市监不罚[2023]418号
经查明,百色市田阳区蒙明肉类、鱼类、蔬菜摊,经营场所: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玉凤镇农贸市场鱼类摊二排3号摊,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蒙明,注册日期:2018年07月31日,经营范围:肉类、鱼类、蔬菜、散装食品销售。又查明,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规定,产品“茄子”是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产品,属食用农产品。再查明,上述抽检批次的“茄子”是百色市田阳区蒙明肉类、鱼类、蔬菜摊2023年7月31日跟百色市田阳区黄富有蔬菜经营部的供货商黄富有购进后,直接拿到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玉凤镇农贸市场鱼类摊二排3号摊进行对外销售的。经抽样检验,上述“茄子”镉(以Cd计)、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能相互印证,其2023年7月31日共购进“茄子”8斤,购进价格2.00元/斤,销售单价3.00元/斤,当日抽检6斤,另两斤现场待售,后因腐烂未成功出售,当事人已于2023年8月4日自行下架进行销毁处理,故未产生利润。故本案违法货值金额以其购进票据上记载的数额和蒙明在《询问笔录》中所供述的数额认定,为24.00元,因未产生利润,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抽检批次产品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购货记录各一份。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编号为NO:BCSP23030009-121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2023160)证明当事人已收到并知悉申请复检要求等情况的事实。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提取证据贴签》三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的资格凭证; 4.《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在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下购进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等事实。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0.00元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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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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