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维优能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金琪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5MACP3A1YXK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66号4栋1-16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食处罚〔2024〕106号
经查明,当事人樟树市维优能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食品销售企业,主营食品互联网销售。当事人京东平台上开设了两家店铺分别为维优能营养保健专营店及维优能医疗保健专营店,这两家店铺均有“俄罗斯进口熊胆粉胶囊”在销售。销售网页上使用的链接名称为,原装进口,俄罗斯熊i胆粉胶囊,清轻热平肝惊风抽搐目赤肿痛咽喉肿,俄罗斯粉胶囊。产品介绍宣传内容为:适用人群(你的小心肝正在受煎熬),护肝理肝,氧肝珍品;产品参数里标注产品名称:熊胆粉,原产地:俄罗斯,使用方法:口服,一天1粒,适用:清热解毒,养肝,利酒,酒精肝,胆囊炎,免疫力低下,失眠健忘,补肾固精等,不适宜人群:孕妇及未成年人禁用,是否保健食品:营养膳食补充剂(非食健字)。根据我局执法人员从网页上截取的产品图片和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实物图片显示,当事人京东平台内维优能营养保健专营店及维优能医疗保健专营店店铺销售的标称为“俄罗斯进口熊胆粉胶囊”,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
截至案发之日,查获当事人在京东店铺上共有3个链接在销售“俄罗斯进口熊胆粉胶囊”,店铺内销售的产品广告内容及图片费用为1000元。据当事人公司管理人陈述,涉案“俄罗斯进口熊胆粉胶囊”是通过淘宝店铺上的信息,从微信昵称为久等(微信号:johson7412)的人处购货的。购进销售时间从2024年9月份开始,购进价是340元/盒/件。查获当事人分别以3种价格在京东平台上进行销售,售价为582.04元的链接销量为29盒/件,售价为484.04元的链接销量为3盒/件,售价为577.14元的链接无成交数据。退货退款3笔,一笔是1盒/件711.64元,一笔是10盒/件4851元,一笔是3盒/件3105元,共计退款8667.64元,退回涉案产品14盒/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9663.64元,违法所得为3543.64元。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俄罗斯进口熊胆粉胶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在京东店铺销售“俄罗斯进口熊胆粉胶囊”时,网页上宣传该产品有“清轻热平肝惊风抽搐目赤肿痛咽喉肿;适用:清热解毒,养肝,利酒,酒精肝,胆囊炎,免疫力低下,失眠健忘,补肾固精等”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佐证材料证明其具有宣传的功效,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19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