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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恭城领航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海涛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32327376915C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恭城县平安乡桥头村所泳棠村(地号:3-01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恭市监处罚﹝2025﹞1号
2024年10月14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核查处置任务:2024年9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对平乐县同安镇联华超市销售的盐水酸笋(盐水渍莱非即食食品),生产者名称:桂林恭城领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4月30日,规格型号:500克/袋,固形物≥68%,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0月14日,经抽样检验,该批次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3
2
恭市监处罚﹝2024﹞111号
2024年7月1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核查处置任务:202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平乐县沙子镇家家福购物广场销售的盐水酸笋(盐水渍莱非即食食品),生产者名称:桂林恭城领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3月20日,规格型号:500克/袋,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6月28日,经抽样检验,该批次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7月1日将检验报告(No:SG243066)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对成品库房进行检查,没有发现生产的盐水酸笋(盐水渍莱非即食食品)(生产日期:2024-3-20;规格型号:500克/袋)。此次现场检查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该批次盐水酸笋(盐水渍莱非即食食品)(生产日期:2024-3-20;规格型号:500克/袋)共210袋,销售价是平乐二塘佳源销售115元/件,销售1件;沙子弘盛105元/件,销售2件,沙子家家福120元/件,销售1件;平乐嘉盛95元/件;平乐好好生鲜120元/件,销售1件;恭城厚发100元/件,销售1件;生产成本是2.8元/袋,1件30袋,成本价84元/件,每件的利润不同地方,利润不同,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企业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48小时内对市面上的盐水酸笋(盐水渍莱非即食食品)(生产日期:2024年3月20日,规格型号:500克/袋)实施产品召回,共召回157袋,分别是平乐二塘佳源召回24袋;退费92元;沙子弘盛召回44袋;退了154元;沙子家家福召回10袋;退了40元;平乐嘉盛召回30袋;退回95元;平乐好好生鲜召回19袋;退了76元;恭城厚发召回30袋;退100元,总共召回产品退货款557元。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760元,销售金额203元,获利54.6元。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伍拾肆元陆角(¥54.6元);2.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1000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万零伍拾肆元陆角(¥10054.6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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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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