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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诺焙滋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明德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2MA29JLD29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杨树路88号4幢第四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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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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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吴市监处罚﹝2024﹞15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以来的出厂检验记录,也无法提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内发现卡卡蔓越莓42包、芝士小脆200包、曲奇180包均无标签信息,仓库内另有未张贴的标签若干(卡卡蔓越莓生产日期2023年8月1日,芝士小脆生产日期8月6日,曲奇生产日期7月28日)。在当事人实验室内未发现任何设施设备。<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卡卡蔓越莓、芝士小脆、曲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出厂检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遵守出厂检验制度的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场所不符合GB1488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规定,属于未设置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产食品的行为。对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卡卡蔓越莓、芝士小脆、曲奇以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鲜肉月饼、白果月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卡卡蔓越莓42包、芝士小脆200包、曲奇180包,没收违法所得10766.4元,并罚款72542元。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出厂检验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对当事人未设置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产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遵守出厂检验制度、未设置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警告;2、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卡卡蔓越莓42包、芝士小脆200包、曲奇180包;3、没收违法所得10766.4元;4、罚款72542元;罚没款共计83308.4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72542.00元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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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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