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盛辰劳务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先波 | 注册资本:2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1028MAEMUHPF4F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古湖街道春光路一段123号(壹鑫商务秘书2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隆市监处罚〔2026〕18号
经查明,2025年3月20日,隆昌市德邻路小区6-2单元与内江锦泰电梯有限公司签订《隆昌市德邻路小区6-2单元加装电梯工程合同》,约定由内江锦泰电梯有限公司负责涉案电梯的采购及安装工程,涉案电梯制造单位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2025年8月4日,电梯制造单位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出具安装委托书,委托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四川多莱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上述电梯的安装。同日,四川多莱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四川多莱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安装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编号:dlldt-20250731),约定由当事人安装上述电梯,安装费共计15000元。\n2025年8月初,当事人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电梯安装法定资质的情况下,实施上述电梯安装作业。2025年8月底,当事人完成上述电梯安装施工,并将该电梯交付给四川多莱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1日,上述电梯经法定检验机构内江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监督检验合格;2025年10月27日,该电梯正式交付给隆昌市德邻路小区6-2单元投入使用。\n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8月20日、2026年1月16日收取上述电梯安装费共计15000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5000元。\n另查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办案系统查询核实无历史行政处罚记录。\n《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当事人已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电梯安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特种设备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并给予当事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安装)的行为,并减轻行政处罚:\n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n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0000.00元
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