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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丰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艳艳注册资本:3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0MA17KTBM36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阳街81号210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241号
现已查明,2025年7月,当事人为盈利,在明知其所销售商品上的商标图形与奥迪股份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图形相同、与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所注册的“VWAG”商标图形相同。仍从个人处进购标有“”、“VWAG”商标标识的商品,购销情况如下: 1、印有“”商标标识中网共计购进26个,购进单价100.00元/个,销售价格240.00元/个,销售6个。 2、印有“”商标标识前保险杠共计购进35个,购进单价80.00元/个,销售价格200.00元/个,销售3个。 3、印有“”商标标识后保险杠共计购进45个,购进单价80.00元/个,销售价格350.00元/个,销售3个。 4、印有“”商标标识大灯共计购进36个,购进单价900.00元/个,销售价格1750.00元/个,销售2个。 5、印有“VWAG”商标标识大灯共计购进5个,购进单价1000.00元/个销售价格2200.00元/个,销售1个。 案涉商品标有“”的商标图形与奥迪股份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图形相同、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所注册的“VWAG”商标图形相同以至于使消费者误以为其购买的商品为上述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案涉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产品。 “VWAG”商标系商标注册人于2019年07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国际分类11),商标注册证为第35130104号,有效期至2029年07月20日。 综上,涉案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销售金额共计8790.00元,违法所得共计4910.00元,库存金额共计94200.0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为102990.00元。
现已查明,2025年7月,当事人为盈利,在明知其所销售商品上的商标图形与奥迪股份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图形相同、与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所注册的“VWAG”商标图形相同。仍从个人处进购标有“”、“VWAG”商标标识的商品,购销情况如下: 1、印有“”商标标识中网共计购进26个,购进单价100.00元/个,销售价格240.00元/个,销售6个。2、印有“”商标标识前保险杠共计购进35个,购进单价80.00元/个,销售价格200.00元/个,销售3个。3、印有“”商标标识后保险杠共计购进45个,购进单价80.00元/个,销售价格350.00元/个,销售3个。4、印有“”商标标识大灯共计购进36个,购进单价900.00元/个,销售价格1750.00元/个,销售2个。5、印有“VWAG”商标标识大灯计购进5个,购进单价1000.00元/个销售价格2200.00元/个,销售1个。案涉商品标有“”的商标图形与奥迪股份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图形相同、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所注册的“VWAG”商标图形相同以至于使消费者误以为其购买的商品为上述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案涉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产品。综上,涉案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销售金额共计8790.00元,违法所得共计4910.00元,库存金额共计94200.0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为102990.00元。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102990.00元罚款。综上所述,本局认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印有“”商标标识中网共计20个,没收印有“”商标标识前保险杠共计32个,没收印有“”商标标识后保险杠共计42个,没收印有“”商标标识大灯共计34个,没收印有“VWAG”商标标识大灯共计4个;2、没收违法所得4910.00元;3、罚款人民币102990.00元。以上罚没共计107900.00元。 当否,请批示。
10299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5-12-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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