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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灵芝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建华注册资本:33.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MA49FHKU3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县均川镇古均街三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9号
经查,根据当事人的投资人口述,于2025年6月通过微信从一名药品销售员处采购药品一批(10种),含达仁堂?速效救心丸(15盒)和健兴?肺力咳合剂(5盒)在内,货值金额共计3500.5元(见询问笔录)。至案发时,除去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的上述两种药品(见财务清单),其余药品已销售和使用完毕。经核算,上述这批药品的违法所得为3296元。因案发前当事人与该名药品销售员已互删微信,无法查询也未保存药品交易相关的聊天记录。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十二条“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时,违法所得的计算一般不扣除成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健兴?肺力咳2盒、达仁堂?速效救心丸5盒;2、没收违法所得3296元;3、罚款7000元。罚没款合计10296元。
7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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