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香玲 | 注册资本:1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01396400296R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拉斯奎镇阿克塔什村玫瑰大道339号玫瑰大厦2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6
(2025)新3201民初613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和田市人民法院
2
2025-11-05
(2025)新3221民初27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玉翁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县人民法院
3
2025-11-05
(2025)新3201民初612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和田市人民法院
4
2025-11-04
(2025)新3201民初611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和田市人民法院
5
2025-11-04
(2025)新3201民初5529号
运输合同纠纷
伊敏江·喀斯木
陈**,和田市教育局,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市人民法院
6
2025-11-04
(2025)新3201民初6113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和田市人民法院
7
2025-10-31
(2025)新3223民初2066号
不当得利纠纷
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杜*,和田义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皮山县人民法院
8
2025-09-09
(2025)新3223民初20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杜*,杜**,新疆昆仑绿源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皮山县人民法院
9
2025-09-09
(2025)新3121民初251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徐**
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疏附县人民法院
10
2025-09-09
(2025)新3223民初206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义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皮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7-21
劳务合同纠纷
刘**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和田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04
2025-12-21
(2025)新3223民特915号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皮山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9-26
2022-08-30
(2022)新3201民初23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和田市烨光工程照明经销部、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4-24
2022-04-23
(2022)新3223执保275号
财产保全
阿迪力江·阿巴拜科日、刘**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22-01-10
2021-12-16
(2021)新2828民初9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和硕县兴隆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1-06
2021-12-23
(2021)新01民终58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丝路星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4-23
2021-04-12
(2021)新32民申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买买提吐逊阿布都如苏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2-25
2021-02-03
(2021)新3222民初469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麦麦提敏·艾拜杜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12-08
2020-12-05
(2020)新民申177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买买提吐逊·阿布都如苏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12-04
2020-06-29
(2020)兵1301民初1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1-07
2020-06-05
(2020)新3224执50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努尔买买提库尼亚孜与新疆泰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83693.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税稽罚(2025)68号
1.在2021年11月10日记-160号记账凭证中发现你公司2021年9月24日取得由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鼎通大宗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213130,发票号码:04164658至04164662,金额455011.46元,税额40948.54元,价税合计495960元)。 2021年9月10日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新疆鼎通大宗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95960元,同日由新疆鼎通大宗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扣除手续费955.2元后向江苏运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495004.8元,再由江苏运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扣除手续费46085.22元将余款打给你公司出纳龙红艳个人账户448919.58元,出纳龙红艳在2021年9月给你公司项目经理赵亮亮个人银行账户转账400000元、通过微信进行转账58763元,合计为458763元,形成资金回流。 2.在2021年12月28日记-481号记账凭证中发现你公司2021年12月21日取得由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鼎通大宗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213130,发票号码:04332894至04332896、04332899,金额184103.35元,税额16571.65元,价税合计200675.00元)。 2021年12月17日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新疆鼎通大宗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00675元,同日由新疆鼎通大宗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200158元至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杜宏刚给你公司项目经理李小伟个人账户转账185624.38元,形成资金回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09号)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与开票方无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取得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213130,发票号码:04164658至04164662,04332894至04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2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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