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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先锋乡鑫盛源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7QWX04L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榆树市先锋乡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字〔2025〕406号
经调查,当事人榆树市先锋乡鑫盛源大药房经营者刘玲2022年8月份通过与一个自称是药业的业务员宋昕潞打电话加微信联系订购的管睡眠的“艾司唑仑”10瓶(100片/瓶),“地西泮”10瓶(100片/瓶),这两种药品都是通过快递货到付款方式购进的,都是现金支付的,购进价格都是(人民币 下同)15.00元/瓶,她购进的10瓶“艾司唑仑”,以20元/瓶的价格都卖了,卖 给谁了,我记不清了。她购进的10瓶“地西泮”卖了4瓶53片,卖20元一瓶,2毛钱一片,其中两瓶她以40元钱的价格卖给赵才华,50片她以10元的价格卖给了赵小坚,50片她以10元的价格卖给了未洪彬,剩下的1瓶53片卖给谁不记得了,剩下的2瓶“地西泮”自己吃了。当 事人榆树市先锋乡鑫盛源大药房经营者刘玲通过与一个自称是药业的业务员宋昕潞打电话加微信联系订购的治疗失眠的精神类药品“艾司唑仑”和“地西泮”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随货同行单、药品检验合格报告。经德惠 市公安局委托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吉药检业函字【2024 】17号)及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鉴定意见书皖清析(2023)技鉴字第1225007号关于“艾司唑仑片”检测结果,检验结果证明当事人榆树市先锋乡鑫盛源大药房涉嫌销售治疗失眠的精神类药品“艾司唑仑”和“地西泮”为假药。当事人榆树市先锋乡鑫盛源大药房涉嫌销售治疗失眠的精神类药品“艾司唑仑”和“地西泮”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400.00元。
榆树市先锋乡鑫盛源大药房经营者刘玲2022年8月份通过与一个自称是药业的业务员宋昕潞打电话加微信联系订购的管睡眠的“艾司唑仑”10瓶(100片/瓶),“地西泮”10瓶(100片/瓶),这两种药品都是通过快递货到付款方式购进的,都是现金支付的,购进价格都是(人民币 下同)15.00元/瓶,我购进的10瓶“艾司唑仑”,以20元/瓶的价格都卖了,卖给谁了,她记不清了。她购进的10瓶“地西泮”卖了4瓶53片,卖20元一瓶,2毛钱一片,其中两瓶她以40元钱的价格卖给赵才华,50片她以10元的价格卖给了赵小坚,50片她以10元的价格卖给了未洪彬,剩下的1瓶53片卖给谁不记得了,剩下的2瓶“地西泮片”自己吃了。当 事人榆树市先锋乡鑫盛源大药房经营者刘玲通过与一个自称是药业的业务员宋昕潞打电话加微信联系订购的治疗失眠的精神类药品“艾司唑仑”和“地西泮”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随货同行单、药品检验合格报告。经德惠市公安局委托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吉药检业函字【2024】17号)及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鉴定意见书皖清析(2023)技鉴字第1225007号关于“艾司唑仑片”检测结果,检验结果证明当事人榆树市先锋乡鑫盛源大药房涉嫌销售治疗失眠的精神类药品“艾司唑仑”和“地西泮”为假药。当事人榆树市先锋乡民权村刘玲卫生所涉嫌销售治疗失眠的精神类药品“艾司唑仑片”和“地西泮片”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400.00元。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拟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25400.00元。
2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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