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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多谷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用平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704MA4F4YNM9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樊口顾地北路西北侧综合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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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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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5﹞168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设置有半成品冷库(蔬菜二级库)和半成品冷库(荤菜二级库),但未启用半成品冷库(荤菜二级库)。当事人未执行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4.9.2同一库房内贮存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的,应分设存放区域并显著标示,分离或分隔存放,防止交叉感染”的卫生规范,将1盆已炒制熟的酱肉和1盆已腌制未炒制的酱肉存放与西红柿、土豆、鸡蛋等食品原料生熟混放、荤素混放在半成品冷库(蔬菜二级库)内。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员,且法定代表人彭用平、食品安全总监王小兵、均对食品安全月调度等食品安全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不了解,未及时总结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未排查治理风险隐患,未落实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当事人未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8.3.3.3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b)烧熟后按照本规范高危易腐食品冷却要求,将食品的中心温度降至8℃并冷藏保存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24小时。供餐前应按本规范要求对食品进行再加热”的操作规范,将2025年4月27日早7时加工炒制的炸酱,分别于4月28日凌晨3时、4月29日凌晨3时左右再次进行2次加热后,将烧熟后超过24小时的炸酱单独包装成盒,配送至校外供餐学校。4月29日8时起,多所学校负责人向当事人反映炸酱感官性状及味道存在异常情况,当事人未依法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且隐瞒“炸酱已超过烧熟后24小时食用时限”的真实情况,向学校提供炸酱“更改配方、口味有变化”等虚假信息,导致学生继续食用。本案早餐共计4088份,货值金额14308元,违法所得14308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给予警告;3.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308元,处货值金额二十倍罚款286160元,罚没合计300468元;并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28616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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