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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南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军棉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5571344632G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荷园路59号博雅盛世商务大厦01单元0407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5﹞253号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1日与石家庄惠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编号HBJZ-WB22-02)当事人负责维保的石家庄南奥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晋州市翡翠园小区)共41台电梯,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检验人员抽查该小区15#东梯、16#东梯,存在6项问题(附电梯检验意见书),针对这些问题,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通过查看河北智慧电梯云平台,当事人维保的晋州市翡翠园小区的电梯超期维保记录,该小区电梯均存在超期维保,当事人电梯维保合同明确该小区共41台电梯,其中15层以下17台(内部编号为:08、07、05、06、03、13#西、13#东、13#中、12#东、12#中、12#西、15#东、16#东、01、02、04、商业16#西)每台150元/月,15层以上24台(内部编号为:12、11、09、10、14#西、14#东、15#西、16#西、15、16、20、19、17、18、23、24、22、21、26、25、27、28、13、14)每台170元/月。结合河北智慧电梯云平台这41台电梯超期天数计算出当事人违法所得应为13072元。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再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4〕7号)5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4.一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七千元以上七万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072元;2.罚款73000元。
73000.00元
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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