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聚利缘糕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洪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1MA17NM481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梅河口市新泰家园西1-2号车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行处罚〔2025〕42号
经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事实如下:梅河口市聚利缘糕点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且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梅河口市聚利缘糕点店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采购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的规定;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的规定。
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九节 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序号305号:“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货值金额5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绿茶粉、芒果果泥(果酱);
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上缴国库。
300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