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浩鞋业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季永灵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02MA2E09N20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园中路12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5
(2025)闽05民终8149号
劳动争议
浙江盛浩鞋业制造有限公司,徐*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8-06
(2025)浙1102民初3512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肖**
浙江盛浩鞋业制造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3
2024-07-04
(2024)浙1102民初2649号
劳动合同纠纷
周**
浙江盛浩鞋业制造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4
2023-12-13
(2023)浙11民终1457号
劳动争议
浙江盛浩鞋业制造有限公司
肖**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2-09
(2022)浙1102民初7399号
劳动争议
浙江盛浩鞋业制造有限公司
任**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6
2022-11-10
任**
浙江盛浩鞋业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7
2022-11-01
郭**
浙江盛浩鞋业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莲卫职罚﹝2025﹞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莲卫职罚〔2025〕3号 案件名称:浙江盛浩鞋业制造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浙江盛浩鞋业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季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三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本案有从重、从轻、减轻情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商行中山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1月5日
对浙江盛浩鞋业制造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60000元;
60000.00元
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
2025-11-05
2
甬北关知字[2022]0367号
2022年11月25日,浙江盛浩鞋业制造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鞋面、鞋垫等货物(报关单号:310120220515516367)。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 ”标识的鞋面7200双,价值72000元、“ ”标识的鞋面7200双,价值72000元。满景(IP)有限公司、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FILA”、“NB”(海关备案号:T2022 - 127740、T2014 - 34407)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当事人出口的鞋面上使用的“ ”、“ ”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FILA”、“NB”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
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 ”标识的鞋面7200双、“ ”标识的鞋面7200双),并处罚款人民币14400元。
144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
2023-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