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立军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723724872277M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松原市乾安县乾安镇丹青街3-24-108栋1层1门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2
(2025)吉0723民初9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乾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乾安县人民法院
2
2025-04-02
(2025)吉0723民初9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乾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乾安县人民法院
3
2021-12-27
(2021)吉07民终18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刘**
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谢**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9-25
(2020)吉0723民初1886号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穆**
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乾安县人民法院
5
2020-09-15
(2020)吉0723民初1755号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韩**
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乾安县人民法院
6
2020-07-23
(2020)吉0723民初13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程**
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乾安县人民法院
7
2020-07-22
(2020)吉0723民初13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程**
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乾安县人民法院
8
2020-07-22
(2020)吉0723民初13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程**
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乾安县人民法院
9
2020-03-09
(2020)吉0723民初1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
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乾安县人民法院
10
2020-03-09
(2020)吉0723民初1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
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
乾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30
2022-09-27
(2022)吉0723执恢526号
合同纠纷
黄**、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9-01
2022-08-22
(2022)吉0723执254号
借款合同纠纷
谢**、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2-21
2021-12-02
(2021)吉0723执异1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程**、吴**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12-21
2021-12-04
(2021)吉0723执异1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程**、吴**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12-21
2021-12-04
(2021)吉0723执异1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程**、吴**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12-16
2021-11-24
(2021)吉0723执异1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峰、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12-16
2021-11-23
(2021)吉0723执异1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程彦民、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12-16
2021-12-01
(2021)吉0723执异1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程彦国、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11-22
2021-11-01
(2021)吉0723民初2656号
民间借贷纠纷
谢**、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2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11-27
2020-11-24
(2020)吉0723执1432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韩**与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乾市监处罚﹝2025﹞0706号
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9月2日、2025年10月16日对举报内容进行现场核查,调取监控视频数据,当事人在2025年8月24日、2025年8月25日、2025年10月5日、2025年10月6日、2025年10月7日、2025年10月8日共计充装77支车载气瓶,充装时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举报内容属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74000元处罚。
74000.00元
乾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