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伍家岗区醉香缘酒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海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03MA4D4XK3X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3-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伍市监处罚〔2023〕128号
经查证,2022年7月20日,当事人从吉林长春世鹿鹿业有限公司处购进养殖梅花鹿茸一对(两根)。同年8月,当事人在店内用上述鹿茸以及自己家用的食品枸杞、西红花和人参一同添加至店内售卖的50度苞谷酒中进行浸泡制作,合计13斤。当事人将这些制作完成的配制酒放置于店内货架上用于自用及散装称重形式销售。该批“鹿茸酒”中包含鹿茸一对(两根),枸杞100克,西红花100克,人参2根。截至本局2023年11月1日查获时止,当事人已经销售了2斤上述“鹿茸酒”,售价168元/斤,自己饮用1斤,剩余10斤。上述自行泡制的配制酒合计货值金额为2184元,违法所得为33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之规定,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没收添加药品的食品配制酒10斤,没收违法所得336元,并处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伍家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