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张丽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里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5MADA4CLB88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西环路8号附12号2-83(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北市监处罚〔2024〕670号
当事人于2024年1月09日办理了个体经营营业执照,经过前期装修、筹备等工作,同时在美团开设了网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健康证明。截止我局2024年2月22日查获时止,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和当事人提供的手写账目记录(从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2月22日),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共计442元,违法所得442元。当事人在被我局查获后,于2024年2月22日立即进行了停业整改,并于2024年2月23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42元(大写:肆佰肆拾贰元整);2、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千元整)
5000.00元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