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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三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樊文强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2066406070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西新工业集中区集信路吉林省中冷物流有限公司1号厂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8
(2025)吉0193民初4427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张*
长春市三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2
2024-11-11
(2024)吉民终366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长春市三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24-11-11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长春市三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4
2024-03-28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长春市三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于**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3-15
(2024)吉01民初11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长春市三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于**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5〕118号
经调查,当事人自2025年3月10日起开始生产“老式拌饭汁”(1kg),共生产3批次产品。其中生产批次为3月10日的出厂成品共40袋,食品标签配料表内容与投料情况一致,其中酿造酱油添加含量为21%,产品原料为“特级海天一品鲜酿造酱油”,执行标准为GB/T18186,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中4.1.3.1.3之规定无需展开标注原始配料;7月15日,企业因客户需求,对产品配方进行变更后共出厂涉案食品成品40袋,标签中配料均标注为“酿造酱油(含焦糖色)、白砂糖、食用盐、酿造食醋、饮用水、香辛料”,但该款产品的实际投料变更为酿造酱油、白糖、酿造食醋、蚝油,与其食品标签内容不一致,且该酿造酱油实际投料占比为60%,未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中4.1.3.1.3之规定展开标注原始配料,除此之外,当事人变更配料后并未对该款预包装食品进行营养成分检测,其食品标签中营养成分表数值仍为配方改变前的检测结果,与实际不符;立案调查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对改变配方后的产品进行检测,并于10月30日生产新批次“老式拌饭汁”(1kg),其配料表及营养成分表的内容均如实进行了标注。当事人于2025年9月9日至2025年10月9日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截至目前召回数量为0。 经调取企业销售记录和供货商价格单,涉案批次食品线下销售共35袋,销售单价为13.25元/袋,线上销售共5袋,其中4袋实际成交价为19.30元/袋,1袋实际成交价为20.00元/袋。综上,本案货值金额共计560.95元,违法所得共计560.95元。
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8月11日、2025年8月25日收到举报线索,反映长春市三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式拌饭汁”(1kg)、“秘辣芝士撒粉”(20g)标签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经调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234较轻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60.95元;2.罚款50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5560.95元。 当否,请批示。
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6-02-25
2
长市监绿处罚〔2025〕46号
经查,当事人长春市三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4日,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066406070R),法定代表人樊文强,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调味品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及生产;米面制品生产、加工、销售,进出口贸易。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322010658557),生产食品类别为调味品,糕点,粮食加工品。 2025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成品库、原材料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成品库现场发现1瓶被投诉举报产品“鸭屎芥末风味酱”(320g),该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部分未标注营养素参考值。2025年5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成品库现场发现7瓶被投诉举报产品“蓝莓奶香调味酱”(320g),其产品配料中标注“食用油”,未标注具体属性。2025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生产企业员工辨认举报材料中标识标签为该企业出厂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0日生产规格为320g瓶装蓝莓奶香调味酱成品共计15瓶,该产品销售平台为拼多多网络平台,销售价格为10.6元/瓶,成本为6.27元/瓶,共销售7瓶,留样1瓶,现场成品库存放7瓶。该产品标签配料表中仅标注“食用油”,未标明其具体属性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9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市监绿责改〔2025〕46号),当事人已在限期内整改完毕。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日定制规格为320g瓶装鸭屎芥末风味酱的包装标签,由于排版错误,导致营养成分表标注营养素参考值部分缺失,当事人在订购该批次包装标签后,分别于2025年3月18日、4月10日使用该批次标签生产成品“鸭屎芥末风味酱”(320g)共计7瓶,销售平台为拼多多网络平台,销售价格为10.6元/瓶,成本为6.38元/瓶,共销售5瓶,留样1瓶,现场成品库存放1瓶。当事人自销售此款产品之前,决定以“鸭屎芥末”命名此款产品时,主要是为将绿色芥末酱与黄色芥末酱做明确区分,并通过市场调研参考市面同类产品多数命名为“鸭屎芥末”或“鸭屎绿芥末”,主要为了区别产品的颜色属性,并没有通过贬低食物名称引发消费者关注的主观故意。 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生产规格为320g瓶装鸭屎芥末风味酱成品共计7瓶,产品因使用错误标签,标签中营养成分表能量值计算错误、未标注生产经营者名称及生产地址等信息。该产品销售平台为拼多多网络平台,销售价格为10.6元/瓶,成本为6.38元/瓶,共销售6瓶,留样1瓶。 综上,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48.4元,违法所得共计116.6元。
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4月21日、2025年4月28日、2025年6月10日收到举报线索,反映长春市三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的鸭屎芥末风味酱(320g)、蓝莓奶香调味酱(320g)标签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经调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234较轻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320g鸭屎芥末风味酱1瓶、鸭屎芥末风味酱粘贴1卷;2.没收违法所得116.6元;3.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116.6元。 当否,请批示。
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