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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玛依尔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勇军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13287629734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玛热勒苏镇乌兰布哈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3
(2025)新0106民初25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农投南山牧场有限责任公司生鲜直营分公司
新疆玛依尔食品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2
(2025)新0106民初19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顺源水产经销部
新疆玛依尔食品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03-20
(2025)新4221民初6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玛依尔食品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农投麓源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
额敏县人民法院
4
2025-02-11
(2024)新42民终15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额敏县幸福之花养殖专业合作社,李**,新疆玛依尔食品有限公司
塔城地区茂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1-10
(2024)新42民终15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玛依尔食品有限公司,额敏县幸福之花养殖专业合作社,李**
塔城地区茂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11-13
(2024)新0106民初63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农投南山牧场有限责任公司生鲜直营分公司
新疆玛依尔食品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7
2024-10-28
(2024)新4221民初24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玛依尔食品有限公司
新疆胡炀农邦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额敏县人民法院
8
2024-09-25
(2024)新4221民初24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玛依尔食品有限公司
新疆胡炀农邦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额敏县人民法院
9
2024-09-24
(2024)新4221民初24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玛依尔食品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元水产经销部
额敏县人民法院
10
2024-07-22
(2024)新4201民初10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塔城地区茂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玛依尔食品有限公司
塔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16
2022-08-12
(2022)新4221执5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玛依尔食品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额市监处罚〔2025〕145号
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2022年6月,当事人从乌鲁木齐一公司以20元每公斤的价格购进364.4公斤冷冻白条鸡,供货方未向其提供进货票据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出售价格为每公斤23元。我局根据上述冷冻白条鸡脚环扫码信息,于2025年7月9日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塔额市监协查[2025]玛01号),请该局对上述冷冻白条鸡扫码信息中的新疆深康发畜禽科技有限公司及涉案冷冻白条鸡相关情况予以协助调查。2025年7月28日收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的《协助调查反馈的函》,回复内容显示新疆深康发畜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并正常经营,该公司表示不做冻货,只代宰,活禽代宰后该公司会出具一个电子版的检疫证,但没有给额敏县或新疆玛依尔食品有限公司代宰的记录。上述未经检疫的冷冻白条鸡货值金额8381.20元(23×364.4=8381.20元)。当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时,当事人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2日至17日购进活牛进行屠宰生产,雪花肥牛生产了129件,每件净含量25公斤,共计3225公斤,包装标签上标识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日。整牛进货价在每公斤42.5元--43元,销售价尾剔骨牛肉和做成肥牛的每公斤52元,在2023年4月18日向新疆八钢物业有限公司销售了一批牛肉,总共是485公斤,其中包含350公斤雪花肥牛,肥牛是根据八钢的要求生产的,超过保质期后没有销售,原因为此次生产只是试生产,生产出来之后八钢物业有限公司发现里面气泡较多,不符合其要求,销路不好,所以只是在刚生产出来的时候销售了350公斤,剩下的就一直在成品库内存放,当事人通过自查,发现雪花肥牛已超过保质期,因工人疏忽,未能及时予以清理,与正常销售的商品混放在一起,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将其依法查获。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49500元(52×2875=149500元)。当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时,当事人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新疆玛依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冷冻白条鸡364.4公斤;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同一行政违法行为人的两种以上行政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适用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行政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之规定,决定分别处罚,一并执行。根据适用裁量权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及额敏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冷冻白条鸡364.4公斤;3、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30000.00元
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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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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