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东瓦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夜东 | 注册资本:3814.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01143035017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南一环路内蒙古第三毛纺厂东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2
(2025)内0102知民初6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五常市大米协会
呼和浩特市东瓦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丽华放心粮油店,庆安县双建米业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2-10
(2025)内0102知民初6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五常市大米协会
赛罕区永合粮油经销部,沈阳市辽中区啟奎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呼和浩特市东瓦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2-10
(2025)内0102知民初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五常市大米协会
呼和浩特市东瓦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鑫鑫米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孙燕粮油店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4-12-21
2014-12-21
(2014)民申字第1929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东瓦窑村民委员会与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4-12-21
2014-12-21
(2014)民申字第1929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东瓦窑村民委员会与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4-06-19
2014-06-19
(2014)内民一终字第113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东瓦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赛消行罚决字﹝2025﹞第0021号
现查明2025年06月03日20时53分,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东瓦窑西院库房起火,赛罕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派监督员刘婧,火调员孙涛到现场对火灾进行调查。2025年6月4日,赛罕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再次对呼和浩特市东瓦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南一环路内蒙古第三毛纺厂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夜东)负责管理的东瓦窑批发市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市场内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赛消限字〔2025〕第0061号),2025年06月10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呼和浩特市东瓦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的东瓦窑批发市场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电器线路私拉乱接的火灾隐患部分未整改,属于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688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5〕第069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赛消限字〔2025〕第0061号),问笔录一份、超人证言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呼和浩特市东瓦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的东瓦窑批发市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06月03日20时53分,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东瓦窑西院库房起火,赛罕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派监督员刘婧,火调员孙涛到现场对火灾进行调查。2025年6月4日,赛罕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再次对呼和浩特市东瓦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南一环路内蒙古第三毛纺厂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夜东)负责管理的东瓦窑批发市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市场内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赛消限字〔2025〕第0061号),2025年06月10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呼和浩特市东瓦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的东瓦窑批发市场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电器线路私拉乱接的火灾隐患部分未整改,属于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688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5〕第069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赛消限字〔2025〕第0061号),问笔录一份、超人证言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呼和浩特市东瓦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的东瓦窑批发市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500.00元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消防救援大队(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消防救援局)
2025-07-14
2
赛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6号
现查明 2024年1月25日,根据《呼和浩特市百日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赛罕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呼和浩特市东瓦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的东瓦窑批发市场(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南一环路内蒙古第三毛纺厂东侧)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经检查发现:市场内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赛消限字〔2024〕第0030号),2024年02月19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呼和浩特市东瓦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的东瓦窑批发市场进行复查,发现该市场内电器线路私拉乱接的火灾隐患部分未整改,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123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4〕第027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赛消限字〔2024〕第0030号),询问笔录一份、证人证言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呼和浩特市东瓦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的东瓦窑批发市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 2024年1月25日,根据《呼和浩特市百日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赛罕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呼和浩特市东瓦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的东瓦窑批发市场(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南一环路内蒙古第三毛纺厂东侧)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经检查发现:市场内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赛消限字〔2024〕第0030号),2024年02月19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呼和浩特市东瓦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的东瓦窑批发市场进行复查,发现该市场内电器线路私拉乱接的火灾隐患部分未整改,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123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4〕第027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赛消限字〔2024〕第0030号),询问笔录一份、证人证言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呼和浩特市东瓦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的东瓦窑批发市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呼和浩特市消防支队赛罕区大队
2024-03-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