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依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有生 | 注册资本:1.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E4EXHU6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侯口街道凡店社区9组3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500号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2日经本局核准取得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在湖北省天门市侯口街道凡店社区9组39号从事经营活动。
2024年12月2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味泰美食品调料”店以139元的价格,购进广州市广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味源"牌五香粉20袋。该"广味源"牌五香粉净含量为:454克,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5日,保质期为:18个月。截止2026年4月22日,当事人已使用完19袋,剩余1袋已开封未使用完,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在执法人员的监督见证下,当事人主动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现场销毁。当事人未建立使用台账,无法确定在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不能提供该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资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